引用第2楼heluhua于2008-09-05 20:47发表的:
为什么一个有评标权的评委当打分偏离平均分20%的时候就成为无效分,就要被剔除,根据在哪里?当一个有表决权的公民有权投赞成票甚至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反到在评标时具有评标资格的专家却不可以投超过平均值的20%?能否有高人指点一下,为什么?他的权利只有20%吗?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8-09-05 21:11发表的: 恐怕这是防止专家“腐败”的一个措施吧。 收买一个专家容易,而把所有的专家都收买,就不是那么 .......
引用第0楼xiaxue4于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
引用第6楼goldseason于2008-09-06 11:54发表的:
1分因超过均值20%而被剔除了,剩下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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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heluhua于2008-09-07 08:36发表的: 经常参与评标的人都知道,评委打分一般都很慎重,轻易不打极端偏离的分,极少出现个别评委打极端分的情形,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立法者如何对待评委的权利,是否要限制评委80%的权利,招标法说: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依法确定的评委是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的,为什么没有独立打分的权利,为什么要服从所谓的评分平均值,平均值就对吗?偏离平均值就是腐败吗?评委的人格和法定权利是否没有受到尊重呢?如果评委带着这个框框去打分,那他如何去寻找这个平均值呢?
引用第0楼xiaxue4于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
引用第0楼xiaxue4于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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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08-09-08 16:28发表的: 以上各位网友的发言都很好! 本人又学习到了不少,又引起更深的思考。 首先想到的一个问题:面对如此复杂的评价办法,商务部是否应该组织一个学习研讨班或者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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