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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正当理由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9-12 16:08
标题: 何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正当理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五条  有如下规定: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请问: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正当理由都有那些?
2、招标人终止招标应由那个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需要履行那些手续?
3、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一般都包括那些方面?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9-12 16:41
敬候哪位老师指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9-12 17:26
我看地震可以是一个正当理由。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9-12 22:36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正当理由都有那些?
——项目按规定程序被取消、招标人解体、项目已作出重大调整。。。。。。等等

2、招标人终止招标应由那个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需要履行那些手续?
——招标监督部门吧,施工招标一般为招标文件备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3、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一般都包括那些方面?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某些招标中心要求缴纳并已经缴纳的费用、办理申请投标所发生的旅差费、财务费用、制作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成本费用。。。。。。等等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9-12 22:37
<p>
引用第2楼bidboy2008-09-12 17:26发表的: 我看地震可以是一个正当理由。
</p><p>地震貌似不可抗力,不用赔偿费用吧。</p>
作者: qkqyz    时间: 2008-9-16 15:57
不可抗力(采购人倒闭、地震等)以及采购项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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