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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问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专业投标人    时间: 2008-9-17 10:22
标题: 问问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
我单位有组织一个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未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因为付款方式的原因),由于采购人需求时间紧,希望与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商谈,签订合同,但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中的投标有效期是30天,请问大家能否让第二中标候选人延长有效期,再进行商谈,签订合同呢?
作者: gdonline    时间: 2008-9-17 11:41
最主要的是要第一中标人自觉主动的放弃中标权力,不然又会引起投标人的质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7 15:37
引用第1楼gdonline2008-09-17 11:41发表的:
最主要的是要第一中标人自觉主动的放弃中标权力,不然又会引起投标人的质疑。

同意!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8-11-11 15:11
不同意付款方式还来投标干吗啊?第一中标候选人这做法也挺毒的啊!想拖着让业主找他们改付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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