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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大家看看招标文件中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9-22 20:54
标题: 【讨论】大家看看招标文件中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近在一个学校的招标文件中看到如下关于质疑答复的要求,个人认为这个要求是和政府采购法向违背的,大家一起来谈谈看法吧,相信这样的问题在项目中遇到的应该不少。
以下是招标文件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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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1投标人要认真审核《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配置及要求,如发现表中技术参数、配置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5.2如果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中存在有倾向性、排他性的内容或条款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16天前,以书面形式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5.3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6天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传真或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认定其他形式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该答复不指明答复问题的来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将同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公布。为确保项目的如期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将可能对投标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后提出的澄清问题不予答复。
5.4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5请投标人接电话通知后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以上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或在网上查询,不用传真方式发出,如在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不上门领取的,则视为已在网上查询收到。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对于恶意不提供签收单或回执单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5.6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至少于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9-23 07:20
就目前来看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确实很难规定时间,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那么什么叫知道,什么叫应知,这个时间是很难说的。所以北京市的做法是一律从中标公示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即是知道或应知的最晚时间。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9-23 14:44
政府采购法对这些基本的定义规定的太模糊了,以至于各地操作起来都不一样,这部分内容如果当地的政府采购如果有相应的地方规定,招标时是不是应该以地方规定为准?期待政府采购法大规模的调整啊。现在因为法律法规定义不清而导致的暗箱操作和违法行为太严重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9-23 15:31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能监管各级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遇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只能按照各地操作来办了。
作者: deven    时间: 2008-9-24 15:30
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地方不大合理(要么模糊不清,要么此法与彼法有冲突的地方),很容易造成新手的无所适从,希有关部门尽快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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