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海龟子于2010-07-22 13:21发表的 :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既然不得透露谈判人的价格,如果在第一次报价时公开其价格,不是与此规定背道而驰吗?
我的理解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中所出现的“谈判”一词相对于“竞争性谈判”一词来说,是个狭义概念。即,如果“竞争性谈判”对应“招标”的话,那么本条所称的“谈判”则对应“评标”。也就是说本条所指的“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全过程中的一部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中位列第四顺序。通常我们在竞争性谈判中会称之为的“评审”或“谈判评审”。而不是bidboy版主所理解的“从项目开始就是谈判的过程了”。
这段话听起来好像有些钻牛角尖了,但是对于本条的理解决定着我们能否对“竞争性谈判是否应该对第一轮报价公开唱报?”这一问题作出正确的解答,钻一下牛角尖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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