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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厂商巧用技巧参与我国设备招标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8-9-24 15:10
标题: 日本厂商巧用技巧参与我国设备招标投标
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已将近7年。今后,我们将面临着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会;也面临诸多外国企业以种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建筑市场也不例外,国内招投标行业从业人员抓紧时间,认真学习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招标投标竞争的知识,十分重要。

    笔者主要从事设备类别的招标工作,现就亲身经历过的几个有日本厂商参加的设备类别的招标案例,向读者作简要介绍,希望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一、开标前,临时机动地加入“折扣声明”的例子

    90年代中期,某厂拟引进“卷板生产线”,估价300万美元。公开招标后,投标的有国内和日本、港台地区的6家投标商。
    其中,某一家日本投标商,由日本总部的经理亲自出马,中方代理陪同,在开标的前一天特地“拜访”招标公司,考察投标地点情况。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但是没有告诉究竟有多少投标人。
    第二天,原定10:00投标截止和开标。该公司日本人9:00就到了。询问投标细节要求,自己人坐在一旁谈论、商议,可就是不递交“投标文件”。
    到了约9:45分,另一家日本公司来投标了。看到对方递交了投标文件,该公司的代表不慌不忙的向已经装好“投标文件”的袋子里加放了一张纸。然后密封、签字盖章,递交。
    唱标时,大家才知道,该纸条是一个特别的“折扣声明”:为响应本次招标活动,特地在原报价基础上,降价30万美元。
    大家才明白:如果另一家日本公司,也就是他的竞争对手不来,这个特别折扣的纸条就可以不放进去。30万美元的差价啊?!
    最后,该公司顺利通过评标,而取得中标结果。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刘慧教授,是早期中国派往英国学习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第一个青年学者。她在1992年出版的《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第269页中,举例说道:“日本某公司在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时,曾把我国的一个较大的建筑公司作为瞄准的竞争对手。他们准备了两套报价方案。一套高价若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能得到较高的利润;一套低价,以备在我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下,与我竞争。幸好我国企业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报价做好后一直稳而不发。最后,日本公司等待不及,错认为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发出高报价投标。”
    在我国,大约2003年,商务部才明确规定,在国际招标中,折扣声明等等,必须在开标时唱出,方才有效。

    二、某合资企业招标答疑会起了一定作用

    2002年,某大型合资企业项目邀请招标。中外双方都推荐了一些潜在的投标商。“标书”以中英两种文字,标准的国际招标范本格式发出。
    开标前半个月,在天津合资公司召开标前答疑会。中、日、台、德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潜在投标商全都出席了会议。会上,除了提出问题和答疑以外,买方公司的日方合资方(技术提供方),发给大家一份厚厚的日文资料。说明:这是将来生产产品要达到的日本企业标准。因为时间来不及,没有中文和英文文本。
    到了开标时间,各个厂商均参加了投标。
    但是,德国人的投标文件,多处关键地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看得出来,实力强大的德国人面对一时难以弄懂的日文资料,在投标前,已经对胜出不抱有希望。
    对此案例,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本人以为,日方以此不为人注意的细节,巧妙的“淘汰”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三、在招标投标中运用博弈论

    人们常讲:商场如战场。有人说:不对,商场是没有硝烟的战场;还有人说:商场如体育比赛的赛场,竞争激烈,但不需要你死我活。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大家都公认,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买卖双方以至多方之间,总是充满了斗智斗勇的激烈竞争。这一点,在“招标”这种形式中,体现的往往更为突出。
    2003年,我们为天津某模具公司(以下简称TM公司)引进设备招标就是一个实例。
    TM公司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能,决定筹集资金,采购5台进口的加工中心。为了尽可能引起竞争,根据技术参数的不同,我们商议,将5台加工中心分成5个“包”。同时,在招标邀请书和技术规格书中,既明确规定:要求按照“包”投标;另外,特别注明:“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在对各包投标的同时,需注明如果多个包中标时,有无以及有何种折扣的价格条件,并在投标声明中加以明确。”
    招标公告在网上发布后,吸引来不少潜在的投标方询问,有4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最后,3家日本的公司积极准时投标。以下分别简称:A、B、C公司。
    他们的总报价分别为:4aa万美元;3bb万美元;4cc万美元。B公司的总报价比另两家约低70万美元;而且,B公司在投标声明中还强调:如果5台机床全部中标,还可以优惠10万美元。
    评委会的技术价格小组很快做出了初步分析:由于3家公司的技术水平差不多,影响技术指标的评标因素作用不大。B公司的4个包绝对属于技术合格而且价格最低;而另一个“包”,A公司却比B公司便宜3万美元。如果将B公司答应的优惠10万美元5个包均分,每个包扣除2万美元,A公司的报价仍然低。但,为什么10万美元的优惠要均分呢?其他包B公司的价格比A公司多不少(70万美元4个包均分,相当每个包便宜17万),怎么计算合理?如果此包计算成优惠4万美元,其他每包优惠1.5万美元有什么不可?
    评委会询问了B公司的代表,回答是:为了投标竞争,为了与业主单位密切合作,我们总价已经做了很大的让步。如果5台设备全部中标,再给的优惠就是针对全部中标而言,不存在分开中标,每台再优惠多少的问题。
    深入分析一下:B公司知道无论有几家投标,各有所长,如何战胜对手?因为是密封投标,投标人事先无法知道究竟有多少家投标,投标价格又是多少。所以,自己技术有优势的,适当降一些价格,更有把握;自己属于劣势的,单价降一些可能不管用。该公司认真研究了我们的招标文件。不仅积极投标,还决定利用折扣声明的条款,总价降价,给予总的优惠,力争全部中标。而全部中标才有特别的优惠。只要买方买了A公司的1个包,省了3万美元,就得不到B公司声明里答应的10万美元的优惠了。
    而A公司,采用的是一般的投标策略。既然很难全部中标,那就做好自己的长项,确保至少有一个包中标。结果,A公司只是有一个包投标价格最低,就是心目中要保证的优势项;可惜,A公司商务条款严重偏离标书要求,招标方难以接受。
    最后,B公司如愿全部中标。网上公示中标结果,无人质疑。
    博奕的结果,B公司大获全胜;A和C公司的优势变成劣势。买方TM公司很满意。招标方和中标方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中国古代的田忌赛马的故事就给我们类似的启发:大将军田忌和齐威王赛马,总是用自己的上马对齐王的上马;中马对齐王的中马;下马对齐王的下马。田忌的每类马都比齐王的差一点。所以,田忌总是输。孙膑(就是《孙子兵法》那个孙子)出主意,让他用下马对齐王的上马;中马对齐王的下马;上马对齐王的中马。结果2:1,田忌取得了总的胜利。
    现代博奕论是数学家约翰.冯.诺依曼(John Von Nouma,1903-1957,美藉匈牙利人)开始研究和发展的。他又通称为计算机之父。他于1944年发表了奠基性的重要论文《博奕论与经济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博奕论才被人们重视而学习应用。笔者以为,招标投标中的许多现象,都可以用博奕论来解释。如串通投标问题,现在人们往往是从法律和处罚的角度来规定和解释,是不是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说明呢?
    一些人以为,招标活动受到招标投标法和众多规章的制约,招标的程序也很严格,招标活动又是业主为主体,熟悉的投标商总是那几家,招标投标能有什么新作为。就是那么回事……。此言差矣!招标投标,是在一定规则下的竞争。好比文艺会演,舞台固定,时间限定。但是,有了编剧导演和演员的群策群力,仍然能演出一出有声有色的话剧来。
    水,总是要流动的;招标投标,总是在招标方和众多投标方的博奕对策中进行的。我国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给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最宽阔的舞台。希望有更多的人来研究和实践博奕理论,让我们的招标投标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9-24 16:50
谢谢引用。

希望以后转发文章,注明来源和作者,以免给社区论坛带来不便。

此文,是我根据招标投标协会人员要求,将自己两篇文章合并而成的。
作者: rxl2004a    时间: 2008-9-24 17:02
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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