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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唐广庆老师在问题解答时,谈到了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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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9-27 11:13
标题:
唐广庆老师在问题解答时,谈到了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
唐广庆老师在问题解答时,谈到了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
【
转载者注:以下转发的是唐广庆老师在答疑时,提到关于定标权问题发表的看法。本人学习后,感到这又是一种新的说法。仅供参考。Gzztitic
】
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BBS
什么情况可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作者:guest
题目:什么情况可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应该有谁来取消?
2008-09-26 09:41:07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问题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和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才能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并编写评标报告后,评标工作结束。在招标人的领导下,招标代理机构与第一中标候选人谈判或签订合同,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上述规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确定新的中标人。
这里我应说明的是:从上述规定中好像招标人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事实并不是如此,其原因是:(1)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不足三分之一的人,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上述原因都体现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如果评标委员会没有按上述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改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选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所以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并未削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9.26.
2008-09-26 12:51:23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评标委员会来取消.
评标委员会来取消.
发现其提供的文件有造假或别的问题,影响了得分
皖烽 2008.9.27
2008-09-26 10:16:01
保存时间:2008-9-26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7744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9-27 16:20
唐广庆老师此前的说法好象不是这样的,不过是在讨论文章中,不是在答复提问时。
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他的答复是正式场合的官方观点。而讨论文章中的说法是个人观点?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9-27 18:45
<p>本人水平有限,上述唐广庆老师的答疑让我颇感困惑,以下说出想法,还请各位网友帮忙解答。</p><p>首先请大家细看以下这段:</p><p><font color=\"#0000ff\" size=\"2\">这里我应说明的是:从上述规定中好像招标人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事实并不是如此,其原因是:</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1)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不足三分之一的人,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上述原因都体现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如果评标委员会没有按上述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改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选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font></p><p><font color=\"#0000ff\" size=\"2\">所以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并未削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font></p><p>从以上唐老师的答疑中可以看出,貌似唐老师在阐述一个观点:<font size=\"2\">七部委30号令和27号令中</font>“<font size=\"2\">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font>”的相关规定,并未<font size=\"2\">削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权利。</font><font size=\"2\">然而,从原因的阐述上,好像又说的不是这个问题,好像是说,招标人是否拥有定标的权利的问题。</font><font size=\"2\">唐老师的本意究竟是?</font></p>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9-27 20:49
<p>唐广庆老师于2007.9.11对Laochan的博文《十个问题,一个答案》曾发表了一段评论,现摘如下:</p><p><font color=\"#0000ff\">由于招标人无定标权,因此也就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出了问题,都是上级领导或地区领导的决定,而且又是集体决定,因此无人负责。所以投资体制不解决,招标人无定标权,是不可能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font> </p><p>可否这样理解,在这里,定标权指的是定标的权力?而上述答疑中主要是探讨定标的权利,或是“<font size=\"2\">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font>”的相关规定,对<font size=\"2\">削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权利的影响?</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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