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bidboy于2008-09-27 18:02发表的:
招标人中止招标是要有理由的。主管机关如何判定就不好说了。
引用第6楼木兰花于2008-09-28 08:39发表的:
招标人是要求终止招标,而非中止招标.作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取消备案申请?
引用第7楼bidboy于2008-09-28 12:40发表的:
招标人要求终止招标就更需要合理的理由了,一般来说发出公告或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的。
引用第8楼木兰花于2008-09-28 17:17发表的:
招标人的理由是工程变更较多,这个理由听似合理,但这其实可能是招标人的一个托词,该如何处理呢?
引用第8楼木兰花于2008-09-28 17:17发表的:
招标人的理由是工程变更较多,这个理由听似合理,但这其实可能是招标人的一个托词,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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