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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标书中参数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老虎不吃人    时间: 2008-10-6 22:54
标题: 关于标书中参数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的疑问
小弟刚刚 接触政府采购,有点问题想咨询各位前辈。
   之前我们有个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关于滑移装载机的。现在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说中标单位提供的手柄不是标书中所体现的手柄,中标单位也承认他们的手柄不叫标书中所表述的名称,但是能满足用户需求。后经用户证实,他们对手柄的理解与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是一致的,请问各位前辈,这样算不算没达到标书要求,是无效谈判呢?
  希望大家能给我帮助,确实才接触这个,很多东西不是很懂,谢谢大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0-7 08:53
估计你文件中的名称可能是某一家厂家的叫法,其他厂家可能说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原则是各家产品“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但是如何就算达到了,要在文件中明确标准。看看你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是否达到即可。
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10-7 16:08
虽然叫法名称不同,但事实是同一种设备!
标书的目的是清楚表明要的是哪种设备!
既然设备符合要求也就达到要求!
作者: 老虎不吃人    时间: 2008-10-7 18:21
谢谢各位前辈,但是主要是标书里面写明了伺服手柄是必备条款,那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是算符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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