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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能在谈判过程中修改文件规定必备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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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虎不吃人
时间:
2008-10-7 21:30
标题:
竞争性谈判能在谈判过程中修改文件规定必备条款吗?
不好意思,我才接触政府采购一个多月就遇到这么麻烦的案子,所以请大家多多给我指点,谢谢大家
竞争性谈判能在谈判过程中修改文件规定必备条款吗?有无法律依据
作者:
雷金辉
时间:
2008-10-8 10:20
<p>可以。</p><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strong><u><em>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em></u></strong> </p><p>你所说的必备条款应该是指实质性条款吧?如果是,答案就是肯定的。但谈判小组有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的义务,实务操作中切记不要省去这一环节,否则一旦发生质疑投诉,将陷于被动。 </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0-8 13:31
不知道你这必备条款是指什么,一般来说国家强制的资格条件是必须的不能缺少,如资质条件,强制认证,许可证等。
作者:
老虎不吃人
时间:
2008-10-8 18:41
引用第2楼
bidboy
于
2008-10-08 13:31
发表的
:
不知道你这必备条款是指什么,一般来说国家强制的资格条件是必须的不能缺少,如资质条件,强制认证,许可证等。
我说的必备条款指的是在谈判文件中规定所采购的货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没有则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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