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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钱老,关于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合同文本中履约保证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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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ez001
时间:
2008-10-27 16:29
标题:
请教钱老,关于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合同文本中履约保证期的期限
钱老,我们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遇到一点问题,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合同文本中的第7.4条规定: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据此建设单位要求我们把履约保证金的期限签订为硬件保质期的结束,实际上这个时候建设单位还有5%的质量保证金没有支付给我们,相当于同一件事情要我们提供两重保障,而我们认为履约保证金我们提供到系统验收就应该可以了,剩下的有质量保证金提供保证。请问商务部关于这点有没有合理的解释?多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8-10-28 10:41
一般来说,无需“两重保障”,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事宜。
作者:
jiez001
时间:
2008-10-28 14:27
多谢钱老,但是建设单位要求必须按照标准的合同范本签订,可我们又不愿意这样做,目前双方就僵持在这里,导致合同迟迟无法签订。请问以前是否有同样的案例?或者权威部门关于这一点是否有相关解释?
作者:
hardyharry
时间:
2008-10-29 13:06
既然是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那么就应该是招标的项目了,拿到你们双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详细的规定么,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写明么??
作者:
jiez001
时间:
2008-10-30 10:23
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并没对此规定,之前大家也没想到这一点,只是到了开保函的时候,建设单位要求开到硬件质保期结束,可按照合同还有5%的质保金也要在质保期之后才支付,相当于同一件事情要了双重的保障,因此大家才僵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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