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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范围的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sybil1    时间: 2008-10-29 16:23
标题: 关于招标范围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如果代理的一个项目属于电力工程的,其中有几个小设备(金额小于50W)要采购,不知道能不能不走招标的路线,直接仪标。
作者: 李东江    时间: 2008-10-30 09:47
应该走竞争性谈判比较合适
作者: 我改名了    时间: 2008-10-30 12:49
楼上说得对,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谈判程序,而且还可以N次报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0-30 14:51
限额以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可以自行采购,采用什么形式自己定。
作者: luohua    时间: 2008-11-5 14:19
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比较好,而且还可以N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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