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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几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08-10-30 11:02
标题: 关于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几个问题
内容:
机电产品招标文件第二篇投标人须知: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
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问:
1.内容中所指的“在特殊情况下”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后,可以采取哪几种招标处理方式?
3.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受影响的投标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4.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吗?

请大家踊跃参与回答,谢谢!

作者: enigma    时间: 2008-11-21 10:55
自己顶啊!
1.内容中所指的“在特殊情况下”有哪几种特殊情况?
我认为一种情况是超概算
业主肯定会这么想:
如果中标候选人超概算,在评标的时候不直接废掉,在授标时业主就会有2种选择:当超出部分无法承担时就说是特殊情况下拒绝,如果能自己承担或得到上面批准增加预算就接受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11-21 11:57
特殊情况怎么能都列出来呢?
作者: 投投    时间: 2008-11-30 20:38
[s:3]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2-1 08:58
我个人认为这个特殊情况大多应该不是业主主管的原因。一般来说超出概算应该不算是原因,除非是政府采购项目,而且这时候最好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概算金额。
作者: only1u    时间: 2009-11-12 09:30
请问这个写法的根据是什么?我认为这个条款对投标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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