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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后不签合同的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akunmysky    时间: 2004-3-20 19:16
标题: 中标后不签合同的补偿
请教一个问题:

一个市重点项目的设备招标中,假如甲方对于公开招标的结果不同意(已经网上公示过了,中标通知书没发),请问在这种前提下:中标人要求甲方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1 09:19
标题: 中标人将得不到赔偿
中标通知书没发,中标结果在法律上尚未生效,中标人将得不到赔偿。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1 09:28
标题: 如果
如果发了中标通知书,法律上生效。中标人的赔偿金额一般为中标金额的1%。(招标机构也可获赔1%)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1 19:08
如果招标过程和评标过程都没问题甲方就没有理由拒绝中标结果。如果甲方没有理由的拒绝中标结果就应该补偿招标公司和中标人。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2 07:57
标题: 情理上不是法律上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如果招标过程和评标过程都没问题甲方就没有理由拒绝中标结果。如果甲方没有理由的拒绝中标结果就应该补偿招标公司和中标人。 [/B]
你这是指情理上而不是法律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2 08:27
招标尤其公开招标不同于一般的采购方式。在招标代理协议上应该有甲方违约的惩罚条款。而且要甲方交招标保证金。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2 09:29
标题: 应该和实际
应该归应该,实际归实际。
不交招标委托保证金,办理招标委托协议都困难,再收招标委托保证金,能行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2 11:01
我觉得对甲方招标公司也要象审查投标人资质一样审查一下信用等级。对于信用好的可以不收保证金,对于信用不好的要收。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2 14:57
标题: 糊涂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我觉得对甲方招标公司也要象审查投标人资质一样审查一下信用等级。对于信用好的可以不收保证金,对于信用不好的要收。 [/B]
糊涂!能有的收有的不收吗?
作者: akunmysky    时间: 2004-3-22 20:38
标题: thank you !
谢谢 上面的两位!
  其实中标通知书就算没发 甲方也要赔偿的。
这在《招标法》里有明确规定。是2003年刚改的
不防去看看。
  只是赔偿多少 好象不是很明确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2 20:55
标题: 回复: thank you !
最初由 akunmysky 发表
[B]谢谢 上面的两位!
  其实中标通知书就算没发 甲方也要赔偿的。
这在《招标法》里有明确规定。是2003年刚改的
不防去看看。
  只是赔偿多少 好象不是很明确 [/B]

《招标投标法》2003年修改过了?
到哪里去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2 21:53
标题: 回复: 糊涂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糊涂!能有的收有的不收吗? [/B]

当然可以,在市场经济里,信用也是有价值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2 21:55
标题: 回复: thank you !
最初由 akunmysky 发表
[B]谢谢 上面的两位!
  其实中标通知书就算没发 甲方也要赔偿的。
这在《招标法》里有明确规定。是2003年刚改的
不防去看看。
  只是赔偿多少 好象不是很明确 [/B]

这件事情招标公司就能办。
作者: nebulae    时间: 2004-3-23 14:57
标题: 回复: 回复: thank you !
这个消息确切么?
修改了哪些?
最初由 Laochan 发表
[B][QUOTE]最初由 akunmysky 发表
[B]谢谢 上面的两位!
  其实中标通知书就算没发 甲方也要赔偿的。
这在《招标法》里有明确规定。是2003年刚改的
不防去看看。
  只是赔偿多少 好象不是很明确 [/B][/QUO... [/B]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3 16:46
标题: 据我所知
据我所知,《招标投标法》并未修改。该法的修改是件大事,大家能不知道吗!
2003年7月3日,曾讨论修改过《7号令》,我也参加了。但至今,修改后的《7号令》还未出台。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3 21:16
赔偿金的问题法里是没有的,但是招标发出来前就是有这规定的。一般是招标公司和委托人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中的规定,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所以相应规定委托人要交一定的(2%)的委托保证金,作为对招标项目的保证。一但委托人违约,不签订合同。要赔偿招标公司和中标人。
这个做法10年前就有,现在不知道怎么都不执行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4 08:08
标题: 执行有困难
99年的外经贸部1号令中就有明确规定,招标公司一般也不执行。2000年1号令修改时,即11月的7号令,把委托招标保证金的条款删除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4 09:19
我觉得法令里面没有但是招标公司应该根据情况决定是不是要。我说过了市场经济信用也是有价值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3-24 09:26
标题: 招标公司想
招标公司想收招标委托保证金。可是能收吗?!
法规有规定的时候都不能收,没规定就更无法收了。
个人和单位的信誉度当然是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
你的想法是理论化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4 11:07
目前的招标大多是政府的管理手段,所以这个问题只是极个别的特例。
如果是真正的招标人委托那就很可能发生这种事情。这种时候会损害招标公司,投标人利益。也损害招标市场。所以用经济手段来制约一下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4-3-24 11:15
我就觉得bidboy你说的都是理想状态,实际应用里哪里那么容易啊,你去见业主,和人家说收人家保证金,人家理你才怪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4 15:08
因为现在的招标不是市场经济的招标,是政府部门的管理手段。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4-3-26 11:30
那咱们既然做招标了,不能说只是政府行为就算了啊,在招标的过程中可以给业主提供一些真正对他们有帮助的服务才是我们应该做的,应该比光抱怨有意义吧,嘿嘿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3-26 12:41
我觉得如果方向错了做得再好也没意义。
作者: tommyhu    时间: 2004-3-26 14:32
可是为什么你会说方向错了呢?难道是招标本身的问题?记得你也说过招标是一种先进的采购手段,不过是在中国被中国化了而已,既然这样,别人咱们管不了,在咱们手里的标咱们真正的做好服务,怎么就会没意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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