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lanchong于2008-11-11 07:54发表的:
把废标的理由告诉他就行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写的)!
引用第6楼lanchong于2008-11-18 16:28发表的 :
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充分的:要么违反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么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出现了重大偏离。二者有其一者,才会被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这是招标公司在组织评标时一定要注意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想判定谁“废标”或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不是最低价中标的,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投标文件正本进行核实,并将废标的具体原因写入评标报告的“评标情况及说明中)。
至于该案例,如果有废其标的理由和证据,就和质疑人具体说明,让其心服口服;如果废其标的理由不充分,最好先自己认真审核其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拿不准时,可以和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商量解决办法,如果评标错了,就复审,改过来。知错就改也是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也多次遇到投标人因没有中标胡闹、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情况,最后都圆满解决了。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具体情况可能远比描述的复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会随着事情的进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关键是看负责人的情商了!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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