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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是否可以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时协商降价?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mandycome    时间: 2008-11-11 13:41
标题: 采购人是否可以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时协商降价?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题,请各位高人指点,小妹现在遇到这个难题,采购人希望中标单位能够进一步降价,但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 [s:3]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8-11-11 14:09
不合法!《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有相关规定。追加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11 14:22
如果差不太多就算了,如果高得比较多,中标单位也认可,采取下面的方式:
如果是货物采购,如果认为可以采用赠送其他产品的,增加保修期。
如果是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提高部分材料档次或捎带个小活。
作者: mandycome    时间: 2008-11-11 14:52
因为是服务类项目,想不更改数量和服务期限,与中标单位协商降价,而不是更改数量,当然前提是要中标单位同意降价,有哪位这样操作过的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11 15:28
引用第3楼mandycome2008-11-11 14:52发表的:
因为是服务类项目,想不更改数量和服务期限,与中标单位协商降价,而不是更改数量,当然前提是要中标单位同意降价,有哪位这样操作过的么?

其实直接降价,按照降价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即可。但是这样做对采购人没什么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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