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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进口的设备需要国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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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ner-ok
时间:
2008-11-20 13:44
标题:
什么情况下,进口的设备需要国际招标?
各位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1月1日起就要推行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了。其中“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这就意味着,当进口关税是零时,再用免表来进口,就没什么意义了。所以,以后估计要一般贸易进口了。但是,听说有些设备需要国际招标投标後才能再进口。
现在想问的是:什么情况下,进口的设备(生产自用)需要国际招标?
谢谢!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8-11-20 14:49
13号令规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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