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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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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8-11-21 11:24
标题:
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发布活动,其他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参照本规定执行。
招投标信息发布,是指应当公开的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结果公示及招标信息变更公告等,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发布招投标信息。
第四条 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是招投标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其他指定媒介另行公告。
除指定媒介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选择在当地媒介或其他专业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
第五条 下列职责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履行: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招投标信息发布的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定媒介的招投标信息发布活动,查处信息发布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投标信息公告的审签和备案工作由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招投标信息以外,下列招投标信息必须公开发布: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公告;
(三)中标结果公示;
(四)招标信息变更公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招投标信息。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公开发布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天,国家各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二)招标项目名称(注明招标文件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评标、定标日期;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
(六)质疑及投诉联系人、联系方式。
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期内出现投诉或质疑的,在处理结束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招标信息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变更事项、内容及日期。
第十一条 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2000万的项目,除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外,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第十三条 发布招投标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四条 发布招投标信息的文本应当经招标人或招??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综合招投标中心审签,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招投标信息的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或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 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的;
(三) 没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
(四)未经综合招投标中心审签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发布招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指定媒介应当按照综合招投标中心审签的文本内容发布信息,发布的信息与审签的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必须及时更正。
第十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发布文本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或在最近一期报刊上登载。
第二十条 指定媒介应对发布的招投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指定媒介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名称、网址和联系方式。名称、网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指定媒介信息发布工作和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成纠正,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发布招投标信息而不公开发布的;
(二)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的;
(三) 招投标信息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
(四) 提供虚假的招投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发布的招投标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变更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不在同一媒介发布的。
第二十四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成纠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指定媒介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经物价部门查处有违法收取招投标信息发布费用情形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投标信息的;
(三)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投标信息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四) 名称、网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经综合招投标中心审签而发布信息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投标信息发布活动的,或限制招投标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招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和举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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