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wlwxzhao于2008-11-24 16:45发表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请教诸位:在实际招标过程中,那些指标可以作为评标价格调整,具体是如何调整的。谢谢。
引用第5楼wlwxzhao于2008-12-01 08:36发表的:
我认为这里指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经过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价格,再经以下量化因素核定后的价格:(1)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又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地偏离和保留(材料和设备称细微偏差);(2)为抑制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用现金流作贴现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资比较;(3)其他计算因素。核定后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选择中标人的条件。
而不是楼上说的仅仅是算术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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