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国际公司(以下称“A公司”)参加东南亚某国污水处理厂设备成套项目(亚行项目)投标。
业主出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任何出现选择报价的主报价将被拒绝(Any Bid with alternative price will be rejected)。
A公司在仔细研究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后,发现业主提供的设备从技术参数角度来看,在我国属3年前较流行的技术,目前我国已采用更新的技术标准,尽管尚未淘汰老的技术。
为此A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主报价,但考虑到目前国内该项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附上了替代方案,以及如业主采纳新方案的报价条件。
业主在评估投标文件时,拒绝了A公司的投标,理由是A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两个主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