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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件有倾向性 该向谁问责 (转) [打印本页]

作者: 040510110    时间: 2008-12-3 15:39
标题: 文件有倾向性 该向谁问责 (转)
“这个标书补充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招标文件绘图跟有的厂家产品一模一样,我没法评。”评标现场内,一位评标专家气愤地站了起来。

  在一次灯具采购项目的招标现场,由于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中提出 “灯具采用飞利浦品牌电器及光源”这一要求,引起了评标专家的激烈争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1、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型号只是举例不具有倾向性说法是否成立?2、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是监管部门审过的,责任是否应该监管部门负责?3、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审核和处理招标文件?

补充文件 存有纰漏

  据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补充文件中的表述只是打个比方,目的是作为参考,并不具有倾向性。这一说法被评标专家和监管人员予以否定。现场监督的采购办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标书中直接提出要某某厂家、某某品牌的设备,明显属于倾向性,加之其招标文件中的灯具图纸完全是按照某品牌灯具模型绘制的,所以我当时表示没法来评标。”那位评标专家说,“如果真如代理公司解释,就应该在予以注明‘如供应商产品的技术、性能只要具有和飞利浦一样的品质和职能’就可以了。”

监管机构 行使监督

  无独有偶,一江苏供应商对此事也也很愤慨:“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我们因此被取消资格,代理机构要负责任”。然而,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很无奈,“这份文件已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并备案,责任应在监管部门。”

  “拿球赛来比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红队,供应商是黄队,监管部门是裁判,裁判只需要制订球场规则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看看红队和黄队踢球时用什么战术。监管部门不能去把关采购文件,就像裁判不能帮球员踢球一样。”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说,财政部门只需要制订政府采购规则,之后去监督即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具体怎样编制与监管部门并无关系,监管部门只需要监督他们是否按既定规则去编制就可以了。出了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在事后对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进行监督处罚。

  据悉,目前不少监管部门其实并不主张审核招标文件,不只因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是因随之而来的麻烦很多。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主任周子淘说:“人力有限,众多的文件和条款不可能很快看完,这会使采购效率很低。”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招标文件较为复杂,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个领域都很精通,不可能专业到看懂每一个采购文件;即使看了,某些条款的具体的专业性问题也不可能一清二楚,容易产生监督效果的偏差。一旦发生问题,监管部门还要背上‘黑锅’。”

代理机构 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最终做出废标意见。相关负责人称:“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存在疏漏导致倾向性,经调查,排除故意嫌疑,责令其依法择日重新招标。”

  对此,该代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公开表态说:“此次项目,我们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确实存在问题。好在我们已经与供应商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表示了歉意,达成了理解和共识,我们马上着手修改招标文件的。”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以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准确定位 监管得法

  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对错与否,我们不能轻易下结论。作为监管人员,应该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下做一些符合性的审查,对采购文件里的相关规定是否有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把关。现在,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大都“放手”让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去编制采购文件,并规定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就认为监管部门就不能审核采购文件,因为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不同,审核与否要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毕竟有的地方政府采购工作目前还受到一些制约,招标文件的编制还可能存在着诸多不规范。

  政府采购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的过程中,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依法实施监管,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做好服务。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3 22:41
从上下文来看,案例应该是照明工程施工招标。

我理解施工招标活动的目的选择一家施工单位,而非选择一个灯具品牌。

1、在施工招标中指定材料的品牌,并不是“过错”(即所谓的“倾向性”),但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施工单位就是“过错”了,即所谓的“倾向性”了。

2、在灯具材料招标中,就不能指定品牌了,如果指定了采用飞利浦,那还招什么呢?

3、专家那么激动,真是令人费解,难道建设单位选择飞利浦,就是“腐败”吗,我想建设单位选择飞利浦,那主要原因还是对于飞利浦品牌的认可而已。


另外,我联想到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有说法表示不敢在招标文件中标明装饰材料品牌的。我对此也是非常不解!
作者: vamos_ljl    时间: 2008-12-4 15:49
这是个灯具采购项目,上面写的很清楚了。另外请教,若是施工包安装的项目能否指定品牌?或指定三个以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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