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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甲方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12-4 17:14
标题: 关于甲方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文件
最近听说发改下了一份文,提及到甲方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说法。
大家有听说过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2-4 17:36
没听说过这个文件。你说的甲方不准确,如果是评标应该说招标人或采购人。
作者: ypyyp    时间: 2008-12-4 19:49
这个甲方是谁?是业主呢?还是投标商?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12-8 14:13
没有看到国家级层面的招标人代表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有些地方倒是有,比如深圳市就有类似规定。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做法,不合适。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12-8 15:16
没有看到这样的文件
作者: dolphin2008    时间: 2008-12-17 09:58
呵呵,我们单位就有,呵呵。 [s:15]
作者: 漂!~~~~~    时间: 2008-12-23 10:27
没有听说 ,前两天我们开标还又甲方当评委呢!~~~~~除非你所说的 甲方另有所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8-24 20:43
人们总以为左一点就不是违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8-24 21:09
同意7楼的意见,不让招标人参与评标,有违背《招标法》相关规定之嫌疑。
其实质就是剥夺了招标人定标权中的“参与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0-8-24 22:41
因为这是2008年的帖子,指的是哪一个文件,记不很清楚了;

但是,从楼主的发言中看出,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

一种是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中人员,不能算作“专家”来充当评委;那样的话,外聘”超过2/3就落实不了;

第二种解释是:招标人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那是一些地方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处
作者: hetan719    时间: 2010-8-25 12:01
“左一点”并不一定就能解决问题。我倒是认为,推行“左一点”的政策的人,其实有推卸责任之嫌!一旦出了问题立刻想推得干干净净,于是就说,我都已经采取那样的措施了。但那措施真的管用吗?如果连自己都知道不管用,那么推出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 lushiqin2008    时间: 2011-8-3 15:24
不会吧,怎么可能业主不参与呢?最多是限制业主评委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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