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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过程中的人员社保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avid    时间: 2008-12-9 10:39
标题: 关于投标过程中的人员社保问题
现在投标要求提供的资料越来越全,以前人员只是需要附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之类的就可以了,可是最近有个趋势就是拟投入的人员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是证明这个人是否是投标单位的,但是社保证明不知道能证明什么,因为如今的有些人在这个单位上班,但是的社保之类可能是在别的缴费基数较高的单位交,这样的话还要提供这样的东西干吗呢?请知晓的专家给予告知,谢谢!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12-9 12:01
本来劳动合同是在某一单位的可靠证明,但现在做一个假合同很容易,于是就有人想起了劳动保险证明力更强一些。但这样就带来楼上所说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9 12:10
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国人想出了许多办法来证明某件事情。正如春节晚会上黄宏表演的小品,不知道要多少证件才能证明某个人的身份?!

据说,针对个别地方有骗取养老金的现象,主管部门便要求当事人手持当月的人民日报(或者一手揪住右边的耳朵)照个相片,以证明此人仍然“存活”。

也许,此办法还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8-12-9 14:06
那就得提供缴纳保险单位的证明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2-9 14:39
一是证明人员是本单位职工。
二是证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要投标单位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作者: 投投    时间: 2008-12-9 20:33
这本身是企业应做的事,
作者: david    时间: 2008-12-10 09:39
这一块将是目前投标单位面临的新挑战,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我的理解有关人员社保的要求将是09年投标过程中的趋势,请各位同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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