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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有法可依”才能“依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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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8-12-10 09:39
标题:
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有法可依”才能“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日前,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杨敏出席了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暨“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并发表讲话。
论坛上,杨敏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详细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实施的效果,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健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保障出台的制度顺利实施的设想。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杨敏介绍说,我国从1996年起开始推行并不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全面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阶段。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努力研究,加强配合,相继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和规范进口产品采购等40多个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相应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以《政府采购法》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对政府采购而言,“有法可依”才能“依法采购”。杨敏认为,这些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力,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及实施仍存在问题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和贯彻落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日新月异。杨敏认为,在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的同时,更要注重发现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她认为,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某些规定和适用方面仍存在问题。如法律制度体系及部分法律制度规定不够健全完善,实际执行存在一定难度;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尚需深入推进,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部分采购当事人依法采购意识不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尚未充分实现等。
“这些问题都要解决,而且随着GPA谈判的启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繁重的任务。”杨敏表示。
解决问题首要还是制度建设
“《政府采购法》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既有法律制度规定本身的问题,有执行中的问题,也有随着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杨敏说。
她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制度建设,要通过加强立法完善制度,通过实施制度促进管理,通过加强管理规范行为,通过规范行为提高效益。随后,杨敏提出了健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保障制度实施的设想。
首先,必须加快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比较原则的规定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将已经成熟的制度、做法确定下来;加强政府采购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订,构建起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的政府法律制度体系。她同时透露,在恰当的时宜,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加入GPA的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
除此以外,杨敏提醒,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依法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管理执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切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等。
与其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不长,实行规范化、法制化政府采购的时间更短,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杨敏说,健全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也是一个繁重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创新办法、加强协作。
为此,她呼吁更多专家学者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共同研究、共同探讨,推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进程,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保障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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