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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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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10 16:01
标题: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Gzztitc 2008年 12
月10日
与一般的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投标不同,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有许多自己独特的地方,其中,要求“投标报名”就是最普遍的应用之一。
何谓“投保报名?简言之,就是在“招标公告”里面,明确规定: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必备的资格或者资质明材料,缴纳某种费用;经过某种审查确认,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是不是应该理解成:这是一种简化了的“资格预审”?
2007
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历经多年的调研分析,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2008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该标准文件,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鉴了
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明确的规范了工程招标时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以及“资格后审”的情况;在“资格预审”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有资格审查时的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标准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化的一件大事。
人们会注意到,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标准文件》等等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政令里,没有一处提到“投标报名”这种程序。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BBS上,唐广庆老师对网友的提问答疑时候也曾说过,报名不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可是,现在人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工程招标采用了这种报名的要求,连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也借用了这种方式。
对于“报名”,从国家到部门,没有统一的要求,难以标准化,规范化;对于报名的资格,没有什么规范的说法,如果要求必须是某地“交易市场”的会员而排斥外地的投标人,也难判断要求合理还是不合理;审查报名材料,没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等等组织,是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本人有许多疑问,怀疑这种很不规范的做法,可能会干扰《标准文件的试点和推广。
希望大家讨论:这种“报名程序”做法的优缺点;有利于还是干扰了《标准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
由于论坛是一个讨论的地方,不是决策的地方。对于各种意见,各种好的分析和发言,本人都尽量给予鼓励或者赠币。本人相信:真理会越辨越明的。
谢谢大家!!
作者:
悠莲傲雪
时间:
2008-12-10 17:28
个人愚见认为投标和资格预审其实本质挺相像的。如果一个招标项目中既有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两个程序的话,对投标人的要求就更严格了。
以前在广州工程交易中心做招标,的确是有报名这样一个程序的,而且是必须的程序。
愚见认为这个作用其实跟正规的资格预审作用是一样的,只不过评审的人员换成招标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已了。
这个我不认为是干扰了其他文件的规定。但是我觉得交钱这个行为不值得提倡,毕竟他还没有成为一个真正的投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8-12-11 00:43
《2007标准文件》我们有的时候叫“07标准合同”。
《标准文件》使用说明中有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的说法,个人简单理解就是施工阶段的总承包招标适用的标准文本,其本身在推行上来说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还不能得到现行法律尤其是部门和地方规章的支持,推行的难点比起草者想象中要大得多。
从批准权限上面来说,尽管是九个部、委、局级领导签发,毕竟和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效力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两部法律本身深入人心,为相关的主管领导和参与者共同熟知和掌握。第56号令本身要求《标准文件》现阶段为“推行”或者是“试点”阶段,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大部分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都没有采用这个文本。
通过与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交流的情况看,尽管是设定了一系列的资质条件,他们往往还是担心投标人对自己的项目不是非常了解,言谈中往往是明显强调项目自身的的特殊性,这里面有一个招标人或者代理是与投标人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在里面。实际操作中在“类似项目施工经验”上面的语言交流往往比“资质”审查更加看重,“投标报名”也就是这么成为有效的一种相互了解的方式,对投标人来说是一种无奈的。
[s:16]
作者:
baylike
时间:
2008-12-11 10:39
投标报名就是招标公告,是把招标公告简单化了的信息进行了公示。这种方法非常不合理,信息量少,没有明确资格预审或后审基本条件的各种信息,有了可以让招标代理或投标单位利用的严重漏洞,应该加以改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11 11:45
关于“投标报名”问题,其实是一个早有不同看法,甚至可以说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没有看到,究竟最早是怎么提出来的?也没有看到,建设部对此是否有肯定或者否定的说法。
除了个别地方,采取“抽签”办法,选取投标人;还有一些地方,也采取了不同的办法,改变了“投标报名”的做法。
下面是笔者收集到的几篇有关文章:
《指教:工程招标报名时间有规定多少天吗? 》筑龙网,招标投标板块
http://bbs2.zhulong.com/forum/detail5135202_1.html
指教:工程招标报名时间有规定多少天吗? (摘录)
深海游渔 位置: 广东 第1楼 2007-11-14 9:46:00
本人在这几年参与的投标工作过程中,发现几乎每一个工程的投标报名时间都不相同,最长有一个星期以上,而最短的只有一天,我觉得报名时间只有一天的不合理,但我又找不到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请各位同行指教。谢谢!
笨东 第4楼 2007-11-14 16:51:00
国家有相关法规,最低要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具体的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etail4909240_1.html
具体到报名时间,都是各省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里规定的,楼主可以找找本地的相关资料,但一般都是规定最短5天。
gzztitc
第6楼 2007-11-15 12:13:00
对 工程招标报名时间问题的跟贴 筑龙网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所谓招标报名问题;第二是时间问题。
对于工程招标报名问题,唐广庆老师曾经答复网友的提问,该帖子转发如下:
请教老师
作者:guest
题目:请教老师
请教各位老师:
我想问一下一下那种情况正确。
第一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符合条件后就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符合条件后就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种情况:发布公告后投标单位直接过来报名,报名截至后看报名情况,如果报名单位不超过七家,第二天发放招标文件,如果报名单位超过七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送业主,业主同意后发放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这三种情况应该在现实中都存在,想请教一下老师那种情况是正确的?
2007-08-23 14:49:12
贴子回复:
题目:招标公告后应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的看法
一般情况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是公开招标。所以招标公告实质上就是资格预审公告。看到公告后又有兴趣投标的潜在的投标人,按招标公告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不是去报名)。潜在的投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说明的招标项目情况和资质资格的标准,评估投这个标可能带来的效益和资格是否合格。以便决定是否参与资格预审。决定后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经评审合格的潜在的投标人,接到合格通知后,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再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开始正式投标。
依据上述惯例,谈一下你提出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布招标公告后应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未经资格预审不能鉴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故不能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种情况符合惯例,一般都是这样作的。但是无需报名。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评估自己达不到资格要求或项目不是自己的优势或经济利益不大等,就不会参加资格预审的。评估自己资格合格,招标项目又是自己的优势,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时,就参加资格预审。
第三种情况作的太离谱了,通过假资格预审淘汰一些投标人,因为如果投标报名不超过七家就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的做法实在不敢苟同。
以上的情况除第二种情况可以外,其他方法都是不正确的。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8.23
gzztitc
第7楼 2007-11-15 12:14:00
对第二个问题,我在拙作《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一文中,曾经说道:
【应当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目前,部分工程招标,有的招标公告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标机构“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这种方法,实际上把公开的招标投标活动,便成了不透明的“资格预审”活动。
笔者以为,
第一,要严格区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一般来说,发出招标公告的,投标方将来直接参加投标,招标方和招标代理对其进行“资格后审”。
而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的,则是提前进行资格的审查,符合要求才被允许参加以后的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有着明确的要求,这里不做详述。
第二,这样的做法,无疑的容易限*制潜在的投标方。
法定项目的公开招标,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的投标方,为了给与大家一个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一般都要有一个“等标期”。对于我国的法定招标项目而言,多数是20天。而有关法规规定,公开招标从公告发出到出售标书截止时间,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做投标文件来说,这个时间肯定是不够的,但是,对于报送资格文件来说,那却不是很难的事情。于是,等标期无形中就给缩短了。
第三,这种做法,相当于招标公告以后的几乎所有的程序都便成了“私下”进行:有谁通过了资格预审?不公开报道;招标文件究竟都卖给了谁?不知道;何时开标,评标?不知道;最后,究竟是谁中标?不再公告,大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也无法再实施什么监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jackgzb
第10楼 2007-11-17 20:59:00
2003
年七部委颁布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仅规定了“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没有规定报名时间,所以我认为报名时间是一天还是两天,都没有错,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引文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11 11:46
标题: 招投标报名签许可证?
提交日期: 2007-9-6 10:01:50
内容:
吴中区与相城区作为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二个区,招投标工作都归到了苏州建筑有形市场管理,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报名时,每个工程都要去这二个区的建设部门签所为的进区许可证,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按我个人理解是在搞地区封锁,大家都是领的“苏州市信用手册”,根本不需要签许可证的,如果确实要签是否学学苏州高新区“半年一次核验”。希望苏州建设局领导关心。
受理单位: 建设局
回复人: 建设局 回复日期: 2007-9-10 10:37:20
回复:
王: 您好!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目前要按现行规定办理。 感谢您对城建事业的关心。 谢谢!
保存时间:2008/12/8
原标题:中国苏州
来自:
http://www.suzhou.gov.cn/asp/gzjd/show.asp?id=92203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12-12 14:51
个人愚见:(1)投标报名后,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过程实际就是资格预审,但是由谁来确定合格投标人的确是一个问题,如果抽专家来预审,那也合情合理,而如果由业主内部来确定,那明显的不合法,但是,我们国家的某些城市目前很大一部分工程存在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业主所建的项目为国家重点大型项目,当地标办为了配合业主对当地的城市建设,不得不向业主屈服;
(2)有的业主为了分担责任,有的会选择招标代理来帮助他们确定合格投标人,而业主却在cao纵这个过程,招标代理仅仅是一把枪。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12-12 15:22
不报名,资格预审审谁呢?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12-12 15:42
个人理解:
1、投标报名——建设工程招标的习惯做法(貌似已成惯例);
2、投标报名,只是招标人或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定的一个小环节,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
3、投标报名,常常被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演变成或视为“简易的”资格预审环节;
4、投标报名优点:可以相对集中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同时方便监督部门监督。
5、投标报名缺点:所谓的简易资格预审,给了招标人有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机会,给了交易中心收费的“合法”机会。
6、个人认为:投标报名,说不上是”创新“[理由习惯存在已久],也说不上是违法[法律貌似也没禁止,对招标细节,法律也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象交易证那样的东东],但投标报名环节的存在弊大于利。要消除弊端简单的办法是在”投标报名“环节直接进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那么也就不存在什么”投标报名“了,或者这个”投标报名“已不是先前意义上的”投标报名“了。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12-12 15:49
始终搞不懂,有关监督部门出了那么多的规章,怎么不弄个比较详细的招标CAO作程序范本或指南出来,这样一样,可能类似的问题会少了许多争论吧。
原本以为〈标准文件〉出来后,至少程序上会好一些,结果仍是老方一贴,
部门很众多,规章很原则,细则谁也没,各地瞎创新,奈何有何用? [s:18]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12-14 21:23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应当尽可能简化,只做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程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18 17:35
从本人看到的有关文章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还是正规的“资格审查”,不搞“报名”为好;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报名”,应该进行规范。
下面是第二种意见的文章转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环节的操作亟待规范(之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2008-04-28 16:28:37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第一环节,公平、公正、有序的报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科学择优的前提。然而,有些地方招投标报名环节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太大,损害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这一环节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作些探讨。
现状与原因主要表现在:
1
、报名场所随意确定。有些招标人通知投标企业到招标人单位报名;有的招标人通知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投标市场报名,也可以到招标人所在单位报名,还可以到某建筑企业报名;有的招标项目经办人自己走动到哪里,就可以在哪里接受报名。原因是自以为是,认为建筑企业只要想投标就一定会找到他,还可逃避招标办和驻场监察的监管。
2
、报名材料随意挑剔或拒收。有的经办人不是依据原定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核对
并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而是乱发议论:类似工程可能不合要求,选派的项目经理太年轻,外地人来竞标把握性不大、投不投无所谓等等;有的经办人还暗示报名者不要枉费心机、浪费人财力;还有的经办人在前来报名人员多少上、来报单位的交通工具上论能力。主要原因是负责招标报名的工作人员本身素质较低、缺少工程建设方面必要的基本知识。
3
、项目经理随意挂靠。有些地方项目经理流动自由:今天在这个公司,明天在个公司
,项目经理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不一致;有的项目经理怀藏多张合法的空白介绍性,根据需要想投什么标就填什么标,毫无忌讳;有的项目经理自已有在手工程,证书被建设单位押着,就拿别人证书投标。
这主要原因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心不强,纪律松驰,管理不力。
4
、业绩材料移花接木。
建筑企业的业绩材料弄虚作假现象相对较少,主要是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较多:有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年度跨得太大,少达五六年、多达十二年,引起不少投诉;有的项目经理把自已参与施工或协助他人施工的工程业绩,说成是自已的;有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将工程转给他人合法施工取得的业绩,占为自有。主要原因是自身近期业绩太少或不合要求,又想干工程所致。
5
、有些市县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且有壁垒现象。有的市县除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件而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入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有的还要求提供工人的劳保情况和以往的工资名册
,
方可开具《准入证》
;
有的资质证书(如开发)不通用,有下浮级别的现象
,
有的市县只口头统一
,
不发文,进入建筑企业咨询时,有关部门口径一致,不软不硬地让咨询者意会到
--
放弃。这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原因。
http://www.ccgp.gov.cn/gccg/llsj/608050.s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12-18 17:3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环节的操作亟待规范
(
之二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2008-04-28
这些现象的产生既有《招标投标法》普及上的客观问题,又有人们思想意识上主观问
题;既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又有各地具体情况需要细化规范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
1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选派法制观念较强、素质较高、具备一些建筑方面常识的
人负责报名工作;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内组织报名活动,不得在其他地方接受报名;接受报名时,应严格按照公告及资格预审书的要求,核查申请报名人的材料原件,不得散布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言论,更不得无故肯否或拒收符合公告要求的施工企业报名材料
,
要在报名现场核对相关证件和原件
,
以核审其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审查专用印章,标明已与原件核查一致;在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集体会审期间,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再次提供原件进行核验;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办理报名登记,或者审查原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一经查实,立即给予暂停招标,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网上发布。
2
、参加报名的施工企业人员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
同时出具本人身份
证,以备核查;外地投标报名企业除要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要提供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项目经理在手工程情况证明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动态管理记录原始材料
;
还要如实填写公司基本状况、业绩及报名项目经理业绩
,
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以及有以上手续不全的,应一律视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3
、投标报名时,投标项目经理要出具本人签字的在手工程项目情况的承诺
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允许干一个工程,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同一时间,干两个工程),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证明书上的工作单位应当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相一致
,
如不一致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人事或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报名或报名无效。
4
、省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
铲除市县间的壁垒。对招投标双方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操作规程,严明纪律,对申请报名的企业在报名时,以及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证明、涂改原件、造文件骗取报名及投标的,一经查实,应给予暂停投标明
3-6
个月
,
情节严重的在网上公布或记入企业的管理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招投标报名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http://www.ccgp.gov.cn/gccg/llsj/608051.shtml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12-18 19:50
许多措施,单独看起来似乎可以,但如果加起来一看就不得了,象前几天有贴子说某市增加投标人交给监督部分防止违规保证金,就是一例,能否把招标过程全部所有监督环节都分析一遍,把各地各行业的程序比较一下就明白了。怎么别人从不搞预审也没见出问题,你就一定的报名或预审呢。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12-21 16:08
个人观点:我觉得投标报名并不违法,虽然它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但它的作用可以和资格预审相提并论。一般而言投标报名的时候提交的材料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就可以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了。如果说什么项目都要资格预审,很严格的让专家来评,那我觉的有点小题大作了,浪费时间和金钱。对于使用投标报名程序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来确定。试想招标就是要体现竞争,投标人多了,竞争可能会强一点。对招标人是有利的,人多了招标文件卖的就多了那么所得的钱就可以缓解一下招标人的资金情况。当然任何制度方法都有它的利与弊,我们要正确认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2-17 15:27
看到,在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的BBS上,第501个问题,唐广庆老师答复时,谈及了对“报名”的一些看法,可供参考。
特此转发如下:
请教专家
(关于投标报名问题)
第501号
作者:qazwsx
题目:请教专家
MAIL
:619539650.qq.com
I
P
地址:124.165.253.*
请有关专家具体说说招标报名时得拿啥证件,对于资格后审的标的,开标现场再拿各种证件的原件行吗?有许多地方的监管单位(如纪检委.招标监管)要求报名和开标现场都拿证件的原件,否则就不让报名,我们施工单位有啥办法维权呢
2009-02-16 15:12:11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报名不是法定程序
MAIL
:guest
IP
地址:221.223.63.*
投标报名本身不是法定程序,管理机构不应该做出这种规定(非行政许可范畴)。招标投标是民事活动,如果招标人在发放文件是,要求文件购买人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则也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告知文件购买人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即进而审查文件购买人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注意,此处的审查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lfm
2009-02-17 10:37:29
【转载者注 :lfm 应该是招标投标协会的毛繁林博士】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标报名的问题
MAIL
:guest
IP
地址:123.116.137.*
我完全同意毛老师的意见,不知何时我国招标出现一个新的程序“报名”,不知是谁的“创造”,实在是不敢苟同。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就已经暗含着“报名”程序。因此无需增加“报名”程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带着单位介绍信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售予。待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时,怀疑资格条件时再查原件即可。所以这个阶段无需原件。另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业务工作,完全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无需“纪检委”或“招标监管”等单位介入。如果这些单位有地方政府给他们进行行政监督的授权时,也只能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购买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个环节不会出现违法行为,实无必要。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2.17.
2009-02-17 11:18:04
保存时间:2009/2/17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601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2-17 15:40
政府管招标实在没没抓住要点。实际上往往越简单的越好。越复杂越容易隐藏问题。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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