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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有权放弃此次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xxxxbb    时间: 2004-7-14 14:43
标题: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有权放弃此次招标
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想放弃此次招标,招标人是否有权撤消此次招标?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望告之,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7-14 14:57
可以!但是要有赔偿金。
作者: xxxxbb    时间: 2004-7-15 11:47
有相关规定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4-7-15 12:21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07-3-23 10:37
13号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我认为,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有相应的免费、免责条款。所以,招标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可以凭上述条款撤消招标或重新招标而没有义务承担补偿,除非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一些补偿承诺。

3楼的条款是指招标人出现了违规行为的罚款,与楼主提的不是一个问题。
作者: hjgao    时间: 2007-3-23 14:17
可以直接废标的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3-26 22:50
《中标通知书》是否是法律文件,撤消的手续如何办理?
作者: kinmy    时间: 2007-3-30 09:41
引用第5楼hjgao2007-03-23 14:17发表的:
可以直接废标的


说废就能废啊?
也太霸道了吧。。。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3-30 14:31
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后30日之内招标方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4-2 23:54
引用第8楼张晓凯2007-03-30 14:31发表的:
中标通知书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发出后30日之内招标方必须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责任。

招标方或用户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4-2 23:58
引用第7楼kinmy2007-03-30 09:41发表的:



说废就能废啊?
也太霸道了吧。。。

说得好!!!
作者: cangtao    时间: 2007-7-4 13:26
这么说了半天也没有一个实质性有效的答案? [s:6]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4 13:49
这种情况不多见吧   不想让他中标就不会给他发中标通知书  发完中标通知书就别废人家标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4 17:31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有这样的问题存在,但一般情况下,这样的情况发生后,招标人都会与中标人进行协商,然后由具体承接这个项目的单位给出一定的补偿给原中标方,当然这都是在双方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原中标人如果不能得到招标人真正的认可,这个项目就算由你做了,我相信在做的过程中,招标人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干扰,双方在最初的时候已经留下了不和谐的隐患,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不会有多好的结果.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实权的权利部门,他们作为招标人时,如果中标人不是他们真正的关系人时,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性就会很大,而一些监管部门也会这样的情况睁只眼闭只眼.这也是我们国家有法不依的一个具体体现,目前还没有很好的方法来杜绝,因为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就解决的问题,而是一种根本性的社会现象.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4 17:56
引用第9楼taylor2007-04-02 23:54发表的:


招标方或用户故意拖延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三楼引用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4 18:11
引用第4楼lyangel2007-03-23 10:37发表的:
13号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

请问,这个13号令的名称是?
作者: angtear    时间: 2007-7-5 17:19
这时中标人放弃此次招标结果有两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而放弃此次招标的,招标人不需承担责任。(我想这时相关部门应该出具书面的说明吧!不能说撤就撤的。)
2、除上面的原因外,招标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的大小就看对中标人造成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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