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再看一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如何规定的。该公约于1985年11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共有65个国家在该公约上签了字。中国也是签约国。该公约明确规定,公约是为了确定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并指出,凡按照公约所确定的法律(实体法)均应予以适用,而不论该法律是否为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货物买卖合同也作了定义: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货物买卖合同。该公约对适用法律的确定即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都作了规定。该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况应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1)谈判在该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或
(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或
(3)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买方向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论是从法律适用法规则考虑还是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投标的适用法律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for Goods, Vienna,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向下简称《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适用最广的国际公约之一。该公约的缔约国近60个,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是《合同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合同公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合同公约》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共13条;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共11条;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共64条,包括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四部分《最后条款》13条。
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就是说,在(a)或(b)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而不是适用这个国家的国内法。一般而言,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即为该公约,除非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