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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州: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8-12-26 08:31
标题: 福州: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我市进一步加强在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1.在榕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并登记备案。
  2.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得租用住宅)。
  3.如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注册地不在我市、但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连续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列入我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册。  5.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和代理合同。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12-26 08:44
又是一个代理机构地方割据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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