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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方可以在评标阶段提出专利保护以排除其他对手吗?[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不幸中招    时间: 2004-9-18 09:45
标题: 投标方可以在评标阶段提出专利保护以排除其他对手吗?[问题]
投标方在投标时,没有说明某项技术已经申请专利保护,而且其国外的相关专利已经失效。在评标阶段,投标方向招标公司提交一份中国专利批准证书,要求招标公司根据专利法将对手的投标废除。

请问这一行为合法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9-19 21:04
标题: 招标机构不是仲裁委员会
是否侵犯专利,是否应该得到专利保护,应由专利机构或法院来仲裁。招标机构不是专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有关专利的问题。
作者: 不速之客    时间: 2004-9-21 18:48
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个比较上档次的问题。
按道理,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备标阶段,就应该了解这个事实。
不过,我觉得由此废标是不合法律要求的。而且,并没有这个废标原则,应该正常评标完成后,由专利方追缴中标方的专利使用费。
和招标行为无关。
作者: 不幸中招    时间: 2004-9-22 10:31
最初由 不速之客 发表
[B]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个比较上档次的问题。
按道理,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备标阶段,就应该了解这个事实。
不过,我觉得由此废标是不合法律要求的。而且,并没有这个废标原则,应该正常评标完成后,由专利方追缴中标方的... [/B]

技术专利太复杂,招标公司不可能了解。问题在于,国外的专利已经失效10多年,其它投标方是依据这个前提才敢于接受业主希望的方案,所以业主也认为使用该技术不构成侵权。但是在评标过程中,这家投标方突然抛出中国专利证书,这对外国的投标方没有威胁,反而对业主,即技术使用者构成威胁。因此将来业主是否必须缴纳专利使用费,很伤脑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4-9-22 14:42
标题: 对业主不构成威胁。如果有问题,由中标方负责。
对业主不构成威胁。如果有问题,由中标方负责。
作者: 不速之客    时间: 2004-10-10 19:37
我坚持我得观点
1。不能因此废标,这不是废标条件
2。专利持有方可以要求专利使用费
3。专利使用费由谁支付要业主和中标人进行协商解决,不过还是羊毛呀
作者: 不幸中招    时间: 2004-10-12 11:26
最初由 不速之客 发表
[B]我坚持我得观点
1。不能因此废标,这不是废标条件
2。专利持有方可以要求专利使用费
3。专利使用费由谁支付要业主和中标人进行协商解决,不过还是羊毛呀 [/B]

如果专利持有人开出天价怎么办?
作者: 不速之客    时间: 2004-10-19 08:51
老兄,你不会学学专利法呀,技术价值是可以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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