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财政部专项检查历时半年 共检查2400个集采机构1100个代理机构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1-13 09:56
标题: 财政部专项检查历时半年 共检查2400个集采机构1100个代理机构
  回顾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历程,政府采购制度从1996年开始试点,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实现了从制度探索、全面推行试点到法制化管理的三个阶段的历史性跨越,取得了很大成绩,由初创阶段迈入全面发展时期。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达到了2007年的4660.9亿元,年均增长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127.13亿元。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不断采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今年,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历时半年,检查范围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共检查了27.5万个采购单位、近2400个集中采购机构和1100个采购代理机构。在各个地区和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专项检查工作已圆满结束。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已覆盖所有中央部门和省、市、县级政府采购单位,无论在制度建设、采购行为规范,还是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采购预算、招标投标、评审专家、供应商投诉、节能环保等方面制定了40多个规章制度。各省、市、县级政府和大部分中央部门都结合各自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据专项检查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90591个,其中,中央单位8621个,地方81970个(省级10460个,市级20361个,县级51149个),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二)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得到落实。采购管理职能与采购操作执行职能分离,建立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专项检查了解到,目前从中央到省、市级政府基本上完成了管采分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中央级按管理系统分别设置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三个集中采购机构,30个省级和大部分市级政府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
  
  (三)政府采购行为和程序得到规范。专项检查情况表明,采购单位依法采购观念和意识明显增强,随意采购的做法逐渐减少,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度不断提高。2007年公开招标采购额达3269.1亿元,占当年政府采购总额的70.1%,比2006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2007年发布各种政府采购信息19.2万条,比2006年增加了5.7万条。2007年集中采购额达3053.7亿元,占当年政府采购总额的65.5%。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和组织形式。
  
  (四)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得以贯彻。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工作中,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求,大力推行优先采购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中央财政以补贴方式对高效照明节能产品和家电下乡项目实行了政府采购,许多地方在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专项检查统计,2007年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两类产品达164亿元,占采购同类产品的84.5%。
  
  (五)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为了解决政府采购时间长、监管难的问题,许多地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在电子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创新工作,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了成效。北京、浙江、河南、广东等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了涵盖采购全过程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广西、深圳等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则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实施电子化操作,实现了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投标等功能,方便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上述成绩充分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执行效果是好的,改革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逐步显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13 10:38
的确应该肯定政府采购的巨大发展和成绩!!

但是,另一方面,检查了半年的时间,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没有提出值得改进的措施吗?

这种报道,最好还是全面的一点好。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1-13 10:55
标题: 这篇新闻没转完,我把剩下的补充一下
  二、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与各项财税改革关系密切,也与市场发育程度、社会诚信状况息息相关,而目前无论是思想观念,还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市场竞争秩序等改革环境,都尚不尽如人意,存在许多问题。在专项检查中,还查出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避政府采购问题比较突出。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单位以采购项目紧急、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属于“工程”项目为由不执行政府采购。有些采购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自行采购以规避集中采购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采购活动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时,按照特定供应商条件或产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甚至指定某一品牌。二是部分专家违规评审,随意性较大。有个别专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利益,随意将其他投标供应商作废标处理,或只给中标供应商评审打分,以确保某特定供应商中标。三是擅自变更采购方式,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四是随意缩短招标时间,许多公开招标项目等标期明显违反不少于20天的规定,不按中标数额签订采购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许多采购单位未按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突出,普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超采购预算或无预算采购的问题,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强,实际操作计划性较差。
  
  (四)大量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外,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外项目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五)部分政府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现在协议供货已成为集中采购的主要实施方式,由于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调整周期长,产品型号变动快,价格变动滞后,使得用高价产品替换低价中标产品现象时有发生,而一些采购单位不能及时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因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而调整等,拖延了采购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价格和效率。
  
  (六)部分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不规范。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中,社会代理机构为招揽业务获取营利,迎合采购单位的不正当要求,普遍存在不签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内容不完整、不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不规范等。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不到位、不按规定操作执行等主观原因。
  
  一是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首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完整。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由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规章组成,缺少承上启下的法规性文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法在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专家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一些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对工程采购的规定不协调。从国际通行做法和欧美等国家实践看,招标投标是作为一种采购方法在政府采购法律中予以规定,不再单独制定法律。我国现行是分别立法,并且两部法律在工程采购的适用客体、工程内涵界定和监管职责范围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或有缺失,使一些采购单位应该实行政府采购而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导致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出现监管“真空”,为滋生腐败留下隐患。
  
  二是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不到位。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处罚无法实施到位。政府采购法的监督处罚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又没有相应处分处罚规定予以补充,使有些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依据而难以处理,给一些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削弱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和严肃性。
  
  三是依法采购意识和观念不强。有些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受原有采购观念和做法的影响,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存有抵触情绪,不按规定实施采购。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采购项目上,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领导干部打招呼、托人情,干预和干扰政府采购活动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方式不完善,缺乏有效竞争。集中采购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统一组织、统一招标,实现规模效益,达到性价比最优。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实行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提高采购效率上有明显作用,但因协议中标价格变化滞后于市场价格变化,往往出现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五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许多采购单位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缺乏熟悉政府采购制度的专职从业人员,致使执行力度不够;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与专业化要求差距较大,业务技能参差不齐,对技术相对复杂和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不能独立操作完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也必须与之相适应,深化改革、协调发展。我们要在新的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采购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要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做到监管与操作执行的协调,效率与效益的统一,发展与稳定的和谐。
  
  (一)强化依法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充实和丰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从世界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和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看,公共工程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当前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已经启动,协调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已迫在眉睫;将公共工程真正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不仅是规范国内工程采购行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需要,也是应对GPA谈判、防止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我国法律不协调而渔利的迫切要求。当前,应明确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除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外,其他程序和监督管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创新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明晰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职能,不断完善“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省、市、县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集中采购活动的竞争,打破现有按行政隶属关系、按部门代理业务的垄断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通过机制创新,在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上有所改进与提高,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建设。
  
  (三)注重政策实效,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继续抓好目前已实施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方面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实时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重点研究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办法。
  
  (四)利用信息技术,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规划,以实现采购管理各环节通畅、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五)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调与配套。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将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源头上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通过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
  
  (六)坚持惩防并举,建立和完善监督处罚工作机制。建立事前预算约束、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优势,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罚办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七)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持证上岗,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1-13 10:57
看最后一段: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持证上岗。看来政府采购师也要考啦,招标师还没开考呢,种类真够繁多的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