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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已成趋势【转贴+点评】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15 11:47
标题: 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已成趋势【转贴+点评】
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已成趋势 系统最好2年更新一次



   转载者注:这个问题,可能不是简单的有点分歧的事情。一个对招标代理的抽取,一方面,有些人叫:“好得很”;另一方面,有些人说“糟得很,违法的很”。人们能不能仔细分析一下,或者讨论乃至辩论一下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采购人有权选择代理机构”,你不执行,还说什么“不违法”,天理何在?!



   文章中,并没有说明,在随机抽取的9个代理机构中,最后是由谁,是如何选出最终的那一个代理机构的。



   代理机构的现存问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如果,就因为存在问题,就随便否定采购人,招标人的法定权利;那么,招标人也会有不少问题,否定招标人的“定标权”,推行对中标人也随即抽取,就成为必然的后果。那么,还要费力费时招标干什么?一切一切,都随机抽取好啦…… 。    Gzztitc



          2009-1-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冯君   



  近日,山东泰安市财政局5楼会议室吸引了众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的目光。随着鼠标轻轻按下,泰山环山路西段建设工程的采购代理机构随之敲定。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从9个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被随机抽中,成为该项目施工采购的代理机构。这标志着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同时也意味着在规范采购人选择权的队伍中,又有一名新成员加盟。

  

  自由选择有薄弱环节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地方都是实行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但是,正如一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方式确实是方便了采购人,但带来的问题也不少”。

  

  不少采访对象表示,在这种完全自由的选择权下,不少采购人为达到目的,指定自己的“老关系户”;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看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不看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代理价格的高低,唯一衡量的标准就是--是否听话。在“争饭吃、抢饭吃”的竞争压力下,一些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不屈从于采购人的“权威”。在今年进行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不少地方都发现很多采购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每家代理机构固定为几家采购人服务,“这样既不利于代理机构改进工作,又容易造成‘商业贿赂’情况的产生”。一名业内专家表示。

  

  各地“试水”代理机构抽取

  

  为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不少地方都和泰安市一样,实行了代理机构抽取制度。

  

  烟台从1999年就开始推行抽取制度。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在实行政府采购时都必须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据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卫平介绍,烟台的抽取方式主要是应对其采购中心“缺失” 而出台的。抽取选择只针对集采目录内的项目。

  

  从2007年9月,北京开始了对“抽取”方式的运作。对集采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北京实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石家庄从2008年6月开始正式推出“抽取”制度。对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5-8个候选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在100万(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3-5个候选代理机构。在纪检委、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在推荐的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抽取意在规范自由

  

  对于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在业界有一些争议,有业内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将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权赋予采购人,且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就此制定选择规则的情况下,该类监管“试水”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嫌。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任何自由都必须有适用范围,抽取代理机构只是对采购人的抽取自由权进行规范,而并不是限制。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康英就表示,石家庄的抽取方式并没有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这些侯选机构是由采购人自己挑选的。在石家庄市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有40多家,从这么多家中选取3-8家,足可见其中采购人的意志。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平在谈及北京市抽取代理机构的做法时曾表示,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无限制”,北京市财政局既没有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剥夺采购人的选择权,因此谈不上有违《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之嫌。相反,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出发,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的选择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应该的。

  

  抽取制度应不断完善

  

  抽取方式的本意是想杜绝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默契”。而这种“默契”本身是建立在一定的沟通和长时间的相处上的。抽取系统久久不更新,长时间的停留在几家上,让不少业内人士生出了许多担忧。

  

  谈及如何更好地完善抽取方式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了一句颇值得回味的话--猫和老鼠相处久了,最终会成为朋友。代理机构抽来抽去,就那么几家,时间久了,难免使抽取双方形成某种“默契”。如何规避这种可能的“默契”呢?徐焕东建议,应定期对现有的抽取系统进行“换血更新”,最好2年更新一次。

  

  另外,由于抽取方式的随机性太强,如果一家代理机构的运气“太好”,连续被抽中,在专业分工和人员调配上可能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困难。并且连续合作也容易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间成为亲密的朋友。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是否可以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同一采购人不能连续2次就本系统或单位内的采购和一家代理机构合作,年度内与一家代理机构的合作不能超过3次。为了保证代理质量,不会因随机性使部分代理机构的“命中率”太高,一些地区也在做探索,避免代理机构的重复出现。如山东泰安就规定:为确保代理工作质量,凡连续两次被抽中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一次,不再参加下一轮抽取。

  

    责任编辑:蒋莉蓉6



    保存时间:2009/1/14

    原标题: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已成趋势 系统最好2年更新一次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gpnews/shouye/200901/20090114095001_259620.html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1-16 12:53
代理公司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范围,某些公司熟悉土建,某些熟悉水利,一刀切的方式抽取选择,鄙人觉得不妥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16 20:50
[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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