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问各位老师在确认中标人环节中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aowei
时间:
2009-1-15 15:23
标题:
请问各位老师在确认中标人环节中的问题?
请问各位老师在确认中标人环节中的问题?
招标单位(招标人)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中标人有最终确认权,其能否改变评标委员会确认的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1-15 17:57
如果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复议。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16 08:33
按招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招标法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只有推荐权,并无定标权,只此不存在“其能否改变评标委员会确认的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问题。
或者楼主想说的是完全否决招标,还是按其它法规有其它规定的问题,这就需要请楼主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作者:
qkqyz
时间:
2009-1-16 09:39
从第18号令的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可以看出:
虽然,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只有推荐权,并无定标权。
但是,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条件的。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9-1-16 10:54
评标委员为推荐的是本次应标的所有投标人中,各方面满足要求,价格最低的,招标人想要改变结果,为什么呢?因为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
作者:
gaowei
时间:
2009-1-20 19:11
感谢各位老师的回复!
根据各位老师的解答我理解为:1、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只有推荐权,并无定标权。
2、采购人的定标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3、中标候选人可以是N个。在确定中标人时采购人必须按打分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以上理解不知是否正确,请指正!
作者:
npower
时间:
2009-1-21 08:34
不对
。
。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