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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误导性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0 16:39
标题: 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误导性
  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误导性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部委令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殊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如上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
       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
       当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明白,如果投标价格不是最低的,其他方面再好也没用。于是,“低价抢标”屡见不鲜。有些投标人抱着“先把项目拿下来再说”的态度。那些信誉好、管理规范、施工质量好的大型施工企业往往放弃投标,那些产品质量好的设备制造商也往往难以中标。
       (三)类似的评标方法层出不穷
       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下,各地各部门衍生了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等。

       三、回归《招标投标法》,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如上所述,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完全不同于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这不是在“绕口令”!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一个是否回归《招标投标法》的问题!

       四、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一切工作
      笔者曾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中对上述有关问题(关于综合评估法)提出过建议。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笔者不禁要问,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不是要“与时俱进”吗?


作者: 投投    时间: 2009-1-20 18:25
学习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1-21 08:12
建议列为精华贴。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1-21 09:27
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发布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是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说法,看来这种说法沿用已久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1-21 09:37
另外,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定义是“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实际上还是“评标价最低”者中标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9-1-21 09:39
实施条例会不会对此有更详细的规定呢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1-21 10:37
Laochan 连发数贴,详细阐述了关于评标方法的名称,概念和实质体现等内容;表现了楼主的认真、严谨的态度和工作作风;令人钦佩!

本人对关于评标方法的问题,一直比较糊涂;看了楼主的文章,有所启发。

但是,目前人们所说的各种评标法法,既有概念清楚者,也有概念含糊者,不能一概而论。

本人另外希望,由于评标方法涉及到综合因素,影响到实际的评标效果,希望楼主能够抽出时间,进一步做详细的综合分析!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1 11:37
引用第6楼gzztitc于2009-01-21 10:37发表的 :
Laochan 连发数贴,详细阐述了关于评标方法的名称,概念和实质体现等内容;表现了楼主的认真、严谨的态度和工作作风;令人钦佩!

本人对关于评标方法的问题,一直比较糊涂;看了楼主的文章,有所启发。

但是,目前人们所说的各种评标法法,既有概念清楚者,也有概念含糊者,不能一概而论。
.......



老朽最近一段时间的确在深入学习和探讨有关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的问题。
可以说,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标办法的制订是招标的精髓。
该问题的内容极其丰富。最近的两个帖子是学习和探讨的副产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9-1-24 09:44
引用第3楼violet于2009-01-21 09:27发表的 :
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发布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是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说法,看来这种说法沿用已久



都是向《12号令》看齐。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1-24 16:45
有道理。
尤其工程施工招标时经常会从最低报价评起,确实有低价抢标的,与评标价最低方法明显不同。
作者: npower    时间: 2009-2-27 14:11
《12号令》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我想12号令提到的是“最终投标价”,可能是否理解有误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5-7 09:46
[s:89]   
我得承认 我在这个问题认识上是犯过错误的
有个前辈给我指正出来  (当时我还多不服气的......)
后来仔细翻看了文件 真是自己错了 把政府采购里面的最低价评标法和这个混淆了
作者: xuesong6289    时间: 2009-5-12 19:40
我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两者措词本质是一致的,虽然“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也就是评标价最低是最确切的,但试想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中,招标人至少要对三家甚至更多的投标书进行评审,是否是对每个标书都进行细致的评审了?看看国际上的评标时间大多都在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世行贷款项目更长时间,然而在中国有的评标上午开标下午就能确定中标者,如果才能公平公正的去细致评审确定评标价?毫无疑问只有选择最低的投标进行评审看是否过的去,甚至不排除桌下交易,因此默示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似乎这样的说话更符合中国的招投标,再说这么多的投标书去评审,如果每个都评审,那些不是最低价的标书难道经评审后能成为最低价吗?一般不能,久而久之,先评最低价最好,所以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非常确切。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6-13 23:52
回头再看钱老的这篇帖子  觉得招投标法既然是这行内的最高大法 为什么其他的法律法规有出现了那么多与其背离的东西呐?  而这些个背离的东西还是招标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背离的用意是什么呐? [s:72] 那么 钱老的意思是不是就是 按照招投标法的关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评标要求,应该是将全部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通过评审的投标 其投标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人?
作者: 雪松    时间: 2009-7-14 20:37
很经典啊,,,
作者: gzmw    时间: 2009-7-24 09:39
标题: 问题
紧急问题:
某建筑项目工程,为不完全代建制建设.前期已完成设计招标,代建单位招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监理招标.
现要进行工程招标(土建总承包和机电总承包),以上三个单位(代建、造价咨询、监理)都具有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甲级资质,
他们作为本项目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有无法律法规的限制?

从廉政建设角度和利害关系判断,应该会有相关条文规定吧.谢谢!
作者: samjohn    时间: 2009-7-24 10:42
如何确定报价的合理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尤其是无法事先确定招标标的总额的项目,故在此前提下,往往都以最低报价作为选取中标人的首选条件。
作者: xuesong6289    时间: 2009-11-17 19:46
再看这个问题,感觉意思是一致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里面只有一个区别就是“法”,仔细揣摩里面的意思是一样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经评审修饰的是投标价,可以理解为投标价要经过评审,然后选择最低的为中标者,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里面的经评审修饰的是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评标方法,这种方法限定词是经过评审,“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是中解说,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可以理解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解释。
作者: cgibin    时间: 2009-11-18 10:01
通用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只对价格进行竞争,一般是取最低投标价(满足实质性要求、低于成本的除外),也许甲的某些指标比乙高,但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高出的部分是不加分的,否则就是综合评估法了。 [s:90]
作者: dcaredmouse    时间: 2009-11-18 11:22
应当怎样理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怎样将技术商务评审中的优势带到价格评审中?怎样平衡价格与技术商务优势?请楼主点拨!————这也是本人工作中的困惑。 [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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