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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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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2-2 16:02
标题:
成都市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协议采购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协议采购供应商
协议采购供应商是指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采购中标人(以下简称“协议采购供应商”)。
二、协议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委托的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3、具有提供本次招标项目所需货物的供货及服务能力。
三、协议采购供应商的权利
1、协议采购供应商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享有成都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权、交易权、投诉权和诉讼权。
2、拒绝采购人以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非协议采购产品。
3、举报采购人在采购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
4、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协议采购方式购买协议采购产品。
四、协议采购供应商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维护采购人利益。
2、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不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非协议采购产品。
3、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以不高于中标的价格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4、加强对委托的供货商和售后服务机构的管理,如管理不善,将承担连带责任。
5、在协议采购期内,实施价格调整的同时(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24小时内)向采购中心递交书面报价,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和服务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可以申请提供更高的优惠率。原则上每个月向甲方递交一次书面报价表。
6、在协议采购期内,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应将原中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新旧机型更换于当月26-28日登陆成都政府采购网公布,并书面报送采购中心,待审核通过后执行。
7、保证其中标产品的销售和服务覆盖成都市各区(市)县,满足采购人对货物和售后服务的需求。
五、对违规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处罚
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分,或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分将在协议采购供应商参与下一期招标采购的“售后服务计划”得分中作为罚分予以扣减。协议采购供货商过失分累计达10分将被取消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作为协议采购供应商。
1、接到协议采购询价通知后,供货商不按时参与报价,记过失1分;成交后,供货商以暂时缺货为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2分;供货商不按时履行合同或提供售后服务,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
2、不按约定时间书面报送产品价格变动表,或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非协议采购产品,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
3、某一中标机型被另一新机型的产品替代后,不按约定时间报送采购中心更新,记过失2分;在未书面报送采购中心更新前以协议采购方式销售,或变相提高协议采购价格,暂停其协议采购资格1个月,记过失3分。
4、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违约问题,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予以通报批评,记过失3分;一月内受到采购人2次有效投诉,暂停其协议采购资格3个月,记过失5分;一年内受到采购人3次有效投诉,取消其协议采购资格,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协议采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最高限价,如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其供货价格不能高于同期成都市场最低销售价。
2、采购中心适时组织对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进行检查,监管其协议履行和服务情况。
3、协议采购供应商及其委托的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后,应在10日内到采购中心办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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