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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时变动开标地点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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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2-4 08:12
标题:
临时变动开标地点惹尴尬
国庆假日中的一天下午,某市农业示范园区园区房屋拆迁工程开标会即将举行。下午三时三十分,开标会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召开,参加投标的近10家拆迁公司代表几乎坐满了偌大的四楼会议室。当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招标项目概况时,会议室东门被推开,又有一家市外企业投标人代表匆匆忙忙走进会议室要求递交投标文件,这时与投标截止时间已经超过约十多分钟,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即告知投标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应当拒收。同时,工作人员还建议该投标人应吸取本次投标失误的教训,在以后投标时千万注意把握时间。
但这一善意的提醒却引发了该投标人的激烈争辩:今天投标虽然途中堵车耽误了一点时间,但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是某局“三楼会议室”,而实际开标地点是在“四楼会议室”,招标人变更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地点但没有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投标人,我们在三楼找不到投标地点才迟到了几分钟,迟交投标文件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招标人自身的过错引起的,更何况所有投标文件都尚未开拆,招标人应该认可其迟交的投标文件有效。
此言一出,开标会场秩序立即出现一阵短暂的混乱,与会者议论纷纷。后经招标人代表会同出席开标会议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国家发计委等七部门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鉴于其无效投标文件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该投标人要求认可其投标有效的理由不成立。开标会议中断近一小时后继续进行。
但开标会议结束后,一直没有离开会场的那家迟到的投标人又提出:市农业示范园区作为招标人变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应该事先通知每一个投标人,没有接到变更开标地点的通知导致投标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招标人负责赔偿,并要求招标人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直接费用,否则将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经现场调查获悉,鉴于该项目参加投标人数较多,招标人临时决定把开标地点从三楼小会议室调换到四楼大会议室,为了保证把变更开标地点的消息及时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安排专人在楼梯口招呼每一家投标人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才离开,那家迟到的投标人在事实面前也勉强承认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另有原因,一场历经数小时争辩才算平息。
临时变动开标地点给一个迟到的投标人授之以柄,实在使招标人颇为尴尬。由于临时变动开标地点而造成的投标文件迟交,应该怎样承担责任?
虽然本案不能排除迟到的投标人有借“题”发挥之嫌,而且矛盾最终得以化解并未形成投诉或诉讼,但对招标人而言其教训却不能不认真记取。《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成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招标人在决定变动开标地点后能够提前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且招标人还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指定媒体发布变动开标地点的信息公告。
首先,本案并没有提前预计好开标现场是否能满足需求,是招标人的工作过失之一。在临时发现开标地点过小而需要调整的时候,正式的通知如若来不及,也应该及时变通,在楼梯口醒目位置及大门前各张贴一份放大的变更开标地点通知,并安排专人分别在两处接待或提醒,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尴尬和遗憾。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戴宝俊
作者:
小花旦
时间:
2009-2-4 08:53
反省啊。。。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2-5 13:01
事情值得思考和借鉴。
1、尽量减少临时变动,临时变动很容易有考虑不周之处,一旦被人钻了空子就很难办。当然减少临时变动就需要积累经验;
2、变动要讲究程序和可复查,尽量有书面证据留下,一旦出现争议就可以复查决定真假,上述文章提出写出告示就有证据功能;
3、人心难测,这个投标人在自己没有按时到达的情况下,为减轻自己未能按时投标的责任,竟然以招标人未能通知为由要求赔偿,在经过调查确认当时有招标代理人员在楼梯口通知后只好勉强承认自己未能按时到达,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所以真相有时被谎言所掩盖,不容易发现。 [s:12]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2-5 14:18
这件事情招标代理办事水平是有问题的。临时变更一下房间和楼层是经常有的事情,但是处理上应该是在原定楼层和房间也安排接收文件的人员,早到投标人可以指引其到更改后的房间投标,对于来不及的直接在原来房间接受文件即可。
作者:
wunengboy
时间:
2010-9-13 16:37
无论因什么原因进行“递交地点”的变更,都应在投标截至期15日前以书面形成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果不足15日开标时间应延后。否则,不可变更。
楼上所述监督部门的意见不正确。
作者:
wunengboy
时间:
2010-9-13 16:39
“戴宝俊 ”先生所述及的“在临时发现开标地点过小而需要调整的时候,正式的通知如若来不及,也应该及时变通,在楼梯口醒目位置及大门前各张贴一份放大的变更开标地点通知,并安排专人分别在两处接待或提醒......”亦不可行。
作者:
冰临城下
时间:
2010-9-13 18:24
这种口头的临时变动通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15 00:20
呵呵,笑着飘过即可,不必太在意。
作者:
xj8012
时间:
2010-9-15 12:01
标题:
回 7楼(wjjst) 的帖子
[s:115]不愧是老江湖,真会打擦边球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15 12:09
招标文件必须不断完善才能规避风险。
作者:
lpj12
时间:
2010-11-9 11:35
只要在原地点安排人员,在截止时间前赶到原开标地点的都算有效标即可,没什么难操作的,这是招标人失误,很好操作的事情弄这么复杂。如果没有安排人员,如果有单位提出投诉还真不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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