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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师必考法律——《政府采购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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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2-6 13:45
标题:
招标师必考法律——《政府采购法》考点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6月29日
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
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
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政府采购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
政府采购
,是指
各级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和
团体组织
,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
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的
货物
、
工程
和
服务
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
采购
,是指
以合同方式有偿
取得
货物
、
工程
和
服务
的行为,包括
购买
、
租赁
、
委托
、
雇用
等。
本法所称
货物
,是指
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
原材料
、
燃料
、
设备
、
产品
等。
本法所称
工程
,是指
建设工程
,包括
建筑物
和
构筑物
的
新建
、
改
建、
扩建
、
装修
、
拆除
、
修缮
等。
本法所称
服务
,是指
除货物和工程以外
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公开透明
原则、
公平竞争
原则、
公正
原则和
诚实信用
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
阻挠和限制
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
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
围由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
中央预算
的政府采购项目,其
集中采购目录
由
国务院
确定并公布;属于
地方预算
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的机构
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实行集中采购
。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
有助于
实现
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
保护环境
,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
本国货物
、
工程
和
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
(一)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
相关人员
,包括
招标采购
中
评标委员会
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采购
中
谈判小组
的组成人员,
询价采购
中
询价小组
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
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
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享有权利
和
承担义务
的
各类主体
,包括
采购人
、
供应商
和
采购代理机构
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组织
。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
为
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
非营利事业法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
应当
符合采购
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购
效率更高
、采购
质量优良
和
服务良好
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
的项目,应当实行
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
本单位有特殊要求
的项目,经
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
,可以
自行采购
。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
提供货物
、
工程
或者
服务
的
法人
、
其他组织
或者
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
特定
条件,
但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
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
联合体
,以
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
联合协议
,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
应当
共同
与
采购人
签订
采购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其
具体数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国务院
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
采购活动开始前
获得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
依照本法采用
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
竞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
单一来源
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
询价方式
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
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
,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
采购的项目
及
资金预算
列出,报
本级财政部门
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
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
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
随机
方式选择
三家
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
投标邀请书
。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二十日
。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
废标理由
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
采购任务
取消情形外,应当
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
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
程序
:
(一)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三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
。
(二)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
谈判程序
、
谈判内容
、
合同草案的条款
以及
评定成交的标准
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
不少于三家
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
集中
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
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
进行
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
通知所有
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
采购项目质量
和
双方商定合理价格
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
询价方式
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
程序
: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三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
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
不少于三家
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
询价通知书
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
或者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
组织
对供应商
履约的验收
。
大型或者复杂
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
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
应当在
验收书
上
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
至少
保存
十五年
。
采购文件
包括
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
平等
、
自愿
的原则以
合同方式
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
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
以采购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
授权委托书
,作为
合同附件
。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三十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
合同副本报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
,中标、成交供应商
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
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
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百分之十
。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继续履行
将
损害国家利益
和
社会公共利益
的,双方当事人应当
变更
、
中止
或者
终止
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
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
提出询问
,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
,以
书面形式
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
。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
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七个工作日
内作出
答复
,并以
书面形式
通知
质疑供应商
和
其他有关供应商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向
同级
政府采购
监督
管理部门
投诉
。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
,并以
书面形式
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
的,
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
不得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
与
行政机关
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
监督
、相互
制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
分离
。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
专业水平
、
工作实绩
和
职业道德
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
采购结果
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
采购方式
和
采购程序
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
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
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
审计机关
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
控告
和
检举
,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
两条违法
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销毁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
伪造、变造
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
,
隐瞒真实情况
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
严重自然灾害
和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所实施的
紧急采购
和
涉及国家安全
和
秘密的采购
,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
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
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9-2-6 13:53
呵呵,感谢楼主,学习了
接下来会是什么法律呢?关注并期待中.......
作者:
linfeng
时间:
2009-2-23 14:16
《政府采购法》竞赛决赛试题
一、个人必答题:(10分)(限时45秒)
1、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价格、效率、质量、服务等方面符合哪些要求?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什么是“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政府采购供应商指的是哪些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什么?(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对于我市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什么部门批准?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6、请解释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哪些方面的考核?
(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 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9、什么样的采购代理机构才能承担政府采购业务?(获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及考核合格的,才能依据其执业规模和范围承担政府采购业务。)
10、我市某单位自行采购了一批价值2万元的办公家俱,请问:该单位的做法符合规定吗?
不符合规定。《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明确规定,办公家俱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2万元。即: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办公家俱的采购,都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11、我省使用哪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
12、《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13、政府采购有哪几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哪几种情形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5、采购人可以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出哪些要求?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6、 某单位经公开招标采购了一批20万元的工作制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新增人员需要添置同样的工作制服。请问:该单位是否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为什么?
可以。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不得改变合同其他条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7、哪类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18、我市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待续。。。。。。。。。。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9-2-24 22:54
好东西 好东西 是自己总结的么?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2-26 21:45
引用第3楼gyt731于2009-02-24 22:54发表的 :
好东西 好东西 是自己总结的么?
呵呵,法律我不敢原创,但那些标记是我原创的。
作者:
莜悬木
时间:
2009-2-27 10:47
平时接触政府采购较少,正发愁呢,万分感谢。
作者:
jnsnnn
时间:
2009-4-13 14:57
谢谢,学习中
作者:
caigou
时间:
2009-4-14 16:51
[s:125] [s:84] [s:56]
作者:
上岸的鱼
时间:
2009-4-25 19:46
LZ太伟大了,感激不尽啊!啥话也不说了,大恩不言谢啊!
[s:89] [s:89] [s:89]
[s:56] [s:56] [s:56]
[s:125] [s:125] [s:125]
作者:
michelle0111
时间:
2009-6-17 15:05
厉害,加油啊
作者:
hejie516
时间:
2009-7-7 09:48
感谢分享!
作者:
lucairui
时间:
2009-7-7 13:05
不错,加油!
作者:
biddlee
时间:
2009-7-8 11:21
感谢分享,请继续更新
作者:
好人好梦3588
时间:
2009-7-15 20:51
"集中采购机构"和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机构,是一回事吗?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而招标机构是盈利性的企业,二者有什么区别?
作者:
jasmine
时间:
2009-7-16 13:57
支持!!! [s:84]
作者:
19831937
时间:
2009-7-16 20:17
很好很强大啊,加有楼主 [s:125]
作者:
游泳的鱼
时间:
2009-7-16 21:12
不错,加油!
作者:
zm933
时间:
2009-7-19 23:24
2楼待续搭嘛,续在哪儿呀
作者:
月上枝头
时间:
2009-7-20 09:49
学习中,谢谢~!
作者:
litlong
时间:
2009-7-20 12:05
很强大,但何以得来‘必考-考点’呢?
作者:
yym
时间:
2009-7-20 13:09
期待中期待中 [s:56]
作者:
119lazy119
时间:
2009-7-20 15:05
学习学习!
作者:
君华
时间:
2009-7-20 16:38
好东西!更多的是感谢楼主!
作者:
谋天
时间:
2009-7-21 00:35
谢谢!!!!
作者:
谋天
时间:
2009-7-21 00:40
谢谢了!!!
作者:
howellxu
时间:
2009-7-22 11:44
好资料,谢谢!
作者:
旖旎
时间:
2009-7-23 16:37
偶像啊
作者:
chongdian-c
时间:
2009-8-7 16:20
加油,加油!
作者:
海鸥飞处
时间:
2009-8-10 08:57
除了感谢还是感谢
作者:
huchhai
时间:
2009-8-10 13:06
[s:125] 知识竞赛?
作者:
少伟
时间:
2009-8-10 13:15
[s:89] [s:84]
作者:
cloce5
时间:
2009-8-11 10:02
向楼主学习,呵呵
作者:
spc611
时间:
2009-8-11 21:25
[s:56] [s:89]
作者:
maoxinling
时间:
2009-8-12 08:29
[s:84] [s:84] [s:84] [s:84] [s:30] 加油!加油!!
作者:
fangyelin
时间:
2009-8-12 08:47
感谢汉瓦老师!这个法平常工作中接触不到,正担心学不好呢!
作者:
feng184302
时间:
2009-8-12 09:30
好东西啊,谢谢楼主
作者:
jyz72
时间:
2009-8-12 18:44
谢谢楼主~~我要好好复习
作者:
浙江萧易
时间:
2009-8-13 23:07
太感谢了 [s:89]
作者:
清香正味
时间:
2009-8-14 11:02
[s:89] [s:89] [s:125]
作者:
capricorn
时间:
2009-8-15 19:08
谢谢谢谢~~~~
作者:
xiao-qd
时间:
2009-8-18 10:31
向你学习了... [s:125] [s:125] [s:125]
作者:
zhongjz714
时间:
2009-8-18 12:25
感谢感谢!及时雨!!! [s:56]
作者:
daisy654321
时间:
2009-8-18 19:30
[s:125]
作者:
ztend
时间:
2009-8-20 10:39
haoa,能不能有帮助
作者:
飞雨霏霏
时间:
2009-8-24 21:22
谢谢!
作者:
liujimei
时间:
2009-8-25 12:43
LZ太伟大了,感激不尽啊!啥话也不说了,大恩不言谢啊!
作者:
ll970126
时间:
2009-8-25 13:13
万分感谢
作者:
ll970126
时间:
2009-8-25 13:18
大恩不言谢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09-8-25 13:19
除了谢谢,还是谢谢。LZ辛苦了。
作者:
jjxgp
时间:
2009-8-25 21:51
感谢楼主,期待下文
作者:
sudey
时间:
2009-8-26 16:16
感谢楼主
作者:
来自群众的
时间:
2009-8-27 14:35
已下载,学习学习
作者:
yaojp
时间:
2009-8-27 14:52
楼主真是有心人啊 [s:89]
作者:
zzgsmbw
时间:
2009-8-27 16:10
谢谢 ,非常感谢。
作者:
tangly
时间:
2009-9-4 17:09
十分感谢楼主!
作者:
dyghuadu
时间:
2009-9-11 21:17
支持,加油,感谢无私的朋友们
作者:
piao33
时间:
2009-9-30 20:07
thank you very much
作者:
mimi_008
时间:
2009-10-5 23:50
也太多了吧!都要背
作者:
金桥
时间:
2009-10-6 17:13
好资料,谢谢! [s:84]
作者:
lga661
时间:
2009-10-8 10:25
很好,谢谢 [s:89]
作者:
aqtlh
时间:
2009-10-20 21:25
[s:56]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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