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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转) [打印本页]

作者: xncai    时间: 2009-2-7 14:32
标题: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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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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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ncai    时间: 2009-2-7 14:32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3、结果公示。公布中标单位,同时公布一名后补中标单位,并进行公示。当中标单位因资格后审或公示期内的其他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由后补中标单位按顺序替补。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五、配套措施
很多人认为低价中标必然不能保证质量,其实,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而与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家的天性;诚然,合理的利润是保证质量的前提,但有合理的利润甚至是高额利润却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
近年,工程建设领域不断发生的质量事故,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再高,也不能保证质量。因此,不只是在招标环节,而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要围绕项目质量管理这个中心,落实措施,强化责任,使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1、严格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如注册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有些行业还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不仅有资格而且有实力完成招标项目。
2、设定付款期限。为确保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一般应经过一个自然检验周期后再退付,如房屋的渗漏、绿化项目等,必须经过一年的自然周期才能得到质量检验;货物类除按国家颁布的包修期限和包修规定执行外,也要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定的质量检验周期或试运行周期,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付清余款或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虽然所占比例较少,但对供应商却是一个比较有力的约束。
3、指定责任人员。招标项目的质量,关键在于管理。为了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必须招标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小型项目不聘请监理公司时,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甲方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或管理小组,负责中间环节验收、现场巡查与管理协调,并载入合同,责任到人。
4、确定验收环节。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分步验收的中间环节,前一个环节或步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供应商不得进行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每个环节的验收都要有责任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明确保修责任。项目完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明确免费保修期限、范围、责任及响应时间等。

作者: xncai    时间: 2009-2-7 14:33
六、主要优点
1、抓住了招标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企业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投标报价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
2、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省了评标工作量。
3、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
4、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自主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能促使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革新改造,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还要有优,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兵器。
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当今市场的激烈角逐中,价格大战已成为同行业打击对手的最常见的竞争方式,诸如:汽车、彩电、空调、手机等等行业,生产规模、经济实力较强的厂商不断以大幅度降价争夺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这么做就是因为降价这种措施对消费者的刺激最为直观,对其心理冲击最为直接,对同行业对手具有极有效的杀伤作用。
在设备招标项目中唯一在开标时公开体现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一旦通过了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又是确定中标厂商的基本依据,因此,投标报价确定的过程就是投标人精心打造杀伤对手的兵器的过程,投标人应努力压缩利润空间,精确计算,合理定价,以求一击打败对手。
报价失误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报价失误的情况是常事。因为,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标的内容复杂多变,品种、型号名目繁多,对供应商来讲偶尔出现报价失误很正常,那么就报价失误情况如何处置,处置妥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积极性,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此间题谈几点看法:
一是报价失误的发现和鉴别
所谓的报价失误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失报价或不真实报价。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出现:第一,唱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现过份价差;第二,评标时出现,同项报价出观型号、配置不符盲目报价;第三,供货时发现,同项报价出现认识模糊、理解失误,供货与标的要求不一;第四,故意报价失误,是违规行为,此种报价是出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出现故意报价失误应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以上几种报价失误除恶意报价外均属于正常报价失误。
二是报价失误的后果
一旦出现报价失误,给评标、定标增加难度,延误供货周期。对报价失误处置是否妥当将直接关系到采购标的内容能否顺利地完成,关系到供应商的参与率和积极性。
三是报价失误的处置
目前各地所采取的处置办法不一。有的按地方规定限失误价(失误过低价)中标供货,否则,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限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的供货商为减少损失主动放弃供货、放弃保证金;有的作废标处理并没收保证金等。凡此种种的处理办法有它的局限性,弊端多、后果不完美,不符合政府采购双赢政策,会使供应商容易产生生惧怕心理,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笔者以为,分情况、情节处置较为妥善。考虑中标的供应商确认是否有故意报价失误的存在,如果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列入不良记录,没收保证金并作废标处理;正常报价失误可酌情处理,剔除失误项是否仍具有竞争中标的可能,如果有可能可剔项中标,但对报价失误酌情处理,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警告,报价失误项中标可另定从第二、第三意向中选取或重新招标确定。
此外,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采纳。作为废标(指报价失误供应商的所有项目报价均作为废标)本身就是一种处罚;这种处罚首先使报价失误的供应商不能中标,更能够促使供应商周密仔细地重视报价,减少报价过程中的盲目性和失误性。

作者: xncai    时间: 2009-2-7 14:34
1最低报价中标法及其报价技巧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投标商投标-开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在国内凡利用世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招标定标办法,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招标项目也多采用这种办法。最低报价中标法的优点是: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符合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更有利于促使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技术进步和淘汰落后技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将人为的干扰降低至最低,使招标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在国内的若干年运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国有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中标后由于工期等要求企业又不得不调整追加造价;有些企业以主厂投标,低价中标后用联营厂产品订合同,所以这些使最低价招标,结果违背了招标的初衷,后来逐渐被其他几种办法所取代。最低报价中标的报价技巧主要有两方面:施工企业从技术革新、内部挖潜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成本等方面入手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报价争取中标;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创造索赔机会并争取最大限度的索赔金额,切忌盲目压价自酿苦果。
2百分制评标法及其报价技巧
百分制评标法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分别对投标商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在以上诸多的评分中"工程报价"一般占4060分,是中标与否的关键,对工程报价的评价又分为:A标法、B标法、AB值评标法等。
2.1A标法
A标法是由业主或招标代理人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三者间的关系,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标底。在标底+n%和标底―m%间为有效报价,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基本可满足业主的预期要求;缺点是由于人为原因保密性不高,或由于编标人员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平均生产水平估计不足,所编标底未能掌握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往往造成标底过高或过低。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就是要求投标商报价人员具备广博的技术、经营、预算知识和丰富的预算经验,掌握有大量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相关的预算编制方法,并能揣摩业主标底编制人员的心理,站在业主的角度去编制预算和报价,尽可能地让投标预算和业主标底相吻合,从而使报价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最终报价在最佳赋分范围,争取中标。
2.2B标法
B标法是招标人根据批准的概算情况,舍去个别投标商根据自身竞争需要确定的不合适的投标价,取合格投标者的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规定在标底+n%~-m%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这种办法确定的标底和中标单位的报价反应了市场供求关系,但较少体现业主的愿望,容易让投标人钻空子,导致标底失真,不利于竞争,通常适用于施工工艺较简单的工程。针对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主要是:
1)掌握当期市场行情和平均生产力水平,让自己的报价尽可能接近当期平均生产力水平。
2)由于施工工艺相对简单或专业性较强,竞争对手往往局限在一定范围或彼此已较为熟悉,研究竞争对手以往的报价和恰当地预测竞争对手在本项目可能采用的报价是报价前我们应做的基本工作,也是报价取胜的关键所在。
2.3“AB”值评标法
AB值评标法是由招标人编制一个标底A,舍去投标商高于A值+n%和低于A值-m%的报价后,计算其他各有效投标商的平均报价BB1B2…Bn/n,根据公式:DA×K1B×K2计算出评标的复合标底,式中:
D-
评标的复合标底;
A-
业主编制的标底;
B-
有效投标商的平均报价;
K1-
业主编制的标底占复合标底大权重系数,一般为0.40.7
K2-
投标商有效平均报价占复合标底大权重系数,一般为0.60.3
在复合标底D的+n%~-m%范围内的报价为第二轮有效报价可进入评标阶段。评标时对+n%~-m%区间的不同区段赋分。如:以复合标底的X%为满分60分,报价每高于此值1%2分,每低于此值1%1分,以得分高的报价为最优报价。
这种方法兼顾了招标人(业主)的期望和市场实际生产力水平(即投标商的期望),便于理解和操作;假如业主标底泄露出去,也不会带来太大的不良后果,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有利于投标商公平竞争。缺点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若在投标中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不利于技术进步。
报价技巧:根据评标办法分析,要想确定最优报价CWD×X%=(A×K1B×K2×X%至少有两个未知数:业主标底A和投标商有效报价的平均数B,而要进一步确定B又有n个未知数B1B1…Bn,所以要想在开标前确定最优报价Cw是不可能的;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不仅要保证报价C在业主标底A的+n%和-m%间,还要保证C最接近最优报价CwD×X%。我们设定自己的预算水平与业主相当,令我们的预期价UA。根据以上分析首先用极限原理定性地确定最优报价范围,然后再根据概率分析和心理分析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地估算出最优报价Cw
(1)极限分析:设定业主标底A(已知)=自己预算价U
首先第一轮有效范围为:
上限:1n%
下限:1m%
如果各投标商均报出高价1n%),则B=(1n%×A(超过此价的将被淘汰);如果各投标商均报出低价1-m%),则B=(1m%×A(低于此价的也被淘汰)。这时最优报价Cw应为:
上限最高值:[A×K1+(1n%×A×K2]×X%
下限最低值:[A×K1+(1m%×A×K2]×X%
(2)心理分析:上限假定每位理性投标商应该都会想到,如果大家都将报价定在上述范围,即:
B
上限=[A×K1+(1n%×A×K2]×X%
B
下限=[A×K1+(1m%×A×K2]×X%
那么可以推出最优报价CW的理论公式:
Cw
上限={{A×K1[A×K1+(1n%×A×K2]×X%×K2}×X%
Cw
下限={{A×K1[A×K1+(1m%×A×K2]×X%×K2}×X%
Cw
=(Cw上限+Cw下限)/2
即最优报价在上、下限区间内,围绕(Cw上限+Cw下限)/2变动。
(3)概率分析:由于业主标底A是未知的,且各投标商对工程情况熟悉程度不同、材料价格调查的准确性不同、施工方法、预算水平等不同,必然引起投标商预算U各不相同,最终仍会有个别投标商报价出围,入围的投标商报价也会围绕CW波动。另外,虽然技术上可以分析最优报价的范围,但投标商往往会结合自己的盈利水平,这样又会引起理论推测的最优报价CW波动。根据我们对多次投标数据的统计计算,投标商的不同报价出现的机率以最优报价CW为中心呈正态曲线分布,平均降价幅度在91%±2%左右,经过大量验算校核,我们总结出了最优报价的经验公式:
Cw
[A×K1+(0.91±2%×A×K2]×X%

作者: xncai    时间: 2009-2-7 14:34
3评审法
评审法就是由评标小组首先对投标书进行评价,推荐23名拟中标单位后,再由领导小组或专家小组审查,最终确定一个中标单位的评标办法,此法可以由企业结合招标单位的历史业绩,资质及工程实际要求来选择性价比较好的单位,这样一来,即可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保持较低价投入,其中评标小组评标阶段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不外乎最低报价法或百分制评标法,其报价技巧不再叙述。
4无标底评标法
国内招投标经历最低报价评法、A标法、B标法、AB标法、评审法等一系列办法后,近年来又出现了无标底评标法,其实这种办法就是最低报价评法的回归或改良,其实质和操作技巧与最低报价评法一样。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针对不同的评标方法,采用不同的报价技巧,结合投标经验,艺术性地运用就可以从报价上占据较为有利的优势,从而提高中标率。当然报价优势仅是中标的一个重要部分,仅掌握报价技巧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企业信誉、企业业绩、企业人员、财务、设备状况、公关等诸多因素着手,多方面研究、总结、提高,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中标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任务基础。
作者: bzrrbz    时间: 2009-2-9 15:45
万夫莫开
作者: scy0314    时间: 2009-2-13 10:09
[s:15]  [s:15]  [s:15]  [s:15]  [s:15]
作者: lcc15    时间: 2009-2-13 14:13
学习下
作者: yangbocj    时间: 2009-2-14 08:59
学生来学习了
作者: biddlee    时间: 2009-2-17 10:05
进来学习下
作者: eagle    时间: 2009-2-17 10:23
学习 顺便 下载了~
作者: ehe    时间: 2009-2-17 11:16
四、难点所在

招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强调一个原则,即“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的“明显不合理”显然也是指低于成本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难点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

1、比较。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采购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其他供应商分项报价比较;或者评审投标的分项报价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并分投标单位和报价项目填列报价比较表,在比较表中,各报价项目的报价高低一目了然。之所以分项细化后进行比较,是因为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

2、澄清。各评委对报价比较表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是否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解释,独立在报价比较表中“评委意见”栏内发表意见。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

3、表决。“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

写的好
作者: sunmei-sd    时间: 2009-2-18 15:10
写得真好!学习学习!!
作者: kaiserking    时间: 2009-2-19 13:38
看看!!!!!!!
作者: xiaozhao    时间: 2009-2-19 16:51
我要看我要看
作者: 无牌    时间: 2009-2-20 12:03
学习,感谢楼主 [s:25]
作者: kevinsu2000    时间: 2009-2-23 14:05
好!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linfeng    时间: 2009-2-23 14:28
学学看看
作者: 宝儿    时间: 2009-2-23 15:38
学习一下
作者: qfdmx625    时间: 2009-2-23 17:19
你好:能否提供突然降价函全套样本,谢谢!!!
hpxq625@126.com
作者: samws32    时间: 2009-2-24 12:16
新手,观摩下
作者: 3069    时间: 2009-2-24 16:57
有用,学习
作者: lm0609    时间: 2009-2-24 18:39
我来学习了。。。
作者: sunm0303    时间: 2009-2-25 10:56
学习学习
作者: 33517365    时间: 2009-2-26 16:36
?????
作者: 从零开始    时间: 2009-2-26 16:59
好多啊,看的有些眼花,但是还是学习下!呵呵~
作者: anhept    时间: 2009-2-26 17:07
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xiejsh    时间: 2009-3-17 10:30
look. Thanks.
作者: wjh123321    时间: 2009-3-17 11:05
标题: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转)
进来学习下
o(∩_∩)o...
作者: lhbobo129    时间: 2009-3-17 21:36
学习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18 08:07
学学,看内容!
作者: gmgitchan    时间: 2009-3-18 08:58
顶。。。。。。。。。。。。
作者: 芳芳郁金香    时间: 2009-3-18 10:34
[s:125]
作者: 冀中朗朗    时间: 2009-3-20 16:40
学习学习,竟出精品啊!兄弟加油啊!
作者: gzc194777    时间: 2009-3-20 17:27
顶,学习学习~!
作者: 喝魚湯    时间: 2009-3-23 22:50
支持下!!
作者: xinhe385    时间: 2009-3-24 10:03
学习学习了
作者: feeting    时间: 2009-4-1 11:28
学习中
作者: anfernney    时间: 2009-4-1 21:16
谢谢楼主
作者: caigou    时间: 2009-4-2 11:54
学习中 [s:125]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4-3 12:07
[s:125]
作者: 富屯溪垂钓者    时间: 2009-4-20 20:28
学习谢谢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09-4-20 21:37
瞅瞅,字数应该够了吧
作者: necnec    时间: 2009-4-21 12:44
学习,进来学习下
作者: steward67    时间: 2009-4-22 15:16
学习下!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09-4-22 15:30
综合评标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都各有千秋。
作者: 世贤    时间: 2009-4-22 16:36
[s:89]
作者: mikezha    时间: 2009-4-22 20:06
学习之
作者: 潘安    时间: 2009-4-23 10:10
进来学习下
作者: li0618sky    时间: 2009-4-23 17:40
[s:84] 学习。。。谢谢分享。。。
作者: 塘沽大个子    时间: 2009-4-24 14:40
[s:125][s:72][s:90][s:69][s:33][s:89][s:30]哈哈
作者: leowang    时间: 2009-4-24 14:56
太专业了,有点看不明白 [s:72]
作者: wps06j2    时间: 2009-4-25 08:14
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要支持的![s:125]
作者: wps06j2    时间: 2009-4-25 09:10
楼主一定是是过来人吧,写的这么全,不得不顶啊! [s:125]  [s:89]
作者: 比风跑的快    时间: 2009-4-25 21:42
看看这是什么个说法。
作者: archertao    时间: 2009-4-27 10:03
进来学习一下
作者: siria    时间: 2009-4-27 11:19
[s:125]
作者: qianglijia    时间: 2009-4-27 16:05
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mmzz9    时间: 2009-4-28 10:56
[s:125]
作者: yijianan150    时间: 2009-4-28 14:17
[s:84]  [s:84]  [s:84]
作者: 蒹葭    时间: 2009-4-29 14:55
[s:125]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09-5-4 11:30
学习学习了。。。
作者: wap11    时间: 2009-5-4 21:10
[s:56][s:56][s:56]
作者: a51553170    时间: 2009-5-6 10:43
看看在说
作者: tyly2401    时间: 2009-5-6 16:49
好文章!
作者: banny888    时间: 2009-5-7 09:31
[s:89] 太好了 谢谢
作者: 水至清    时间: 2009-5-13 11:55
[s:125]
作者: wilsonsoft    时间: 2009-5-13 16:54
[s:69]  [s:69]  [s:69]  [s:69]  [s:69]
作者: jgzxwzk    时间: 2009-5-13 20:08
好文章,精辟!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09-5-14 11:01
谢谢你!
作者: zhuzhian    时间: 2009-5-14 11:50
而非烦人的法的发的
作者: ★怎么会★    时间: 2009-5-14 13: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gywh01    时间: 2009-5-14 17:39
新手来虚心学习
作者: 小王同志    时间: 2009-5-15 16:23
[s:72]
关于最低价评标  工程类的似乎不是最低价评审啊? 应该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不应该是先以价格来评定先做哪个的评审后做哪个的,其他的就不评审了吧。 只有政府采购的最低价评标法才应该是这样的,一般用于询价采购和招标中的简易货物采购评标
(我的疑问:在工程类招标中的清单报价,投标人往往会将个别的分项报价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调整,是投标中的技巧,那么采用这种方法是否是以篇概全?)
“当三分之二以上评委认为某项目可能低于成本价时,“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的疑问:“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何理解限期?这个时间到底能是多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评标现场可以对投标资料进行补正咯?)


还有就是 我的浅见哈:政府采购对违反招标文件精神的中标供应商实际上是很难去限制的。首先:一般的政采代理不参加验收,就算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很少有参加的。然后是政采代理没有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权,自集中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政府采购实行采管分离以来,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只是地方上的事业单位,也是不具备执法权的。而财政监管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理也是很难把握的。要说限制 只有在招标文件制作上把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制定严格了 把那里二流的供应商档在门外。不过,要小心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哈。。。这样就考技术咯
作者: sxdtxx    时间: 2009-5-1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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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8-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财政部文告2004年第七期http://www.mof.gov.cn/news/20050303_1802_5062.htm

【全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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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w21st    时间: 2009-5-16 22:14
555555
作者: rxl2004a    时间: 2009-5-18 10:11
[s:89]
[s:33]
作者: feiyue911    时间: 2009-5-18 10:19
看看 [s:84]  [s:84]  [s:33]  [s:33]
作者: kturbo    时间: 2009-5-18 22:18
[s:84] fffff
作者: xpf0565    时间: 2009-5-19 10:32
kankankan
作者: rascal    时间: 2009-5-19 10:35
学习,学习,谢谢,谢谢!
作者: 衡宇招标    时间: 2009-5-19 10:56
谁能帮忙解释一下
加权评分
作者: 牛圣    时间: 2009-5-20 11:30
看 看
作者: yhui0824    时间: 2009-5-26 23:43
我想买
作者: wangying111    时间: 2009-5-27 13:52
[s:89]  [s:84]  [s:125]
作者: thz3003    时间: 2009-5-31 17:53
学习一下
作者: takethat    时间: 2009-6-1 11:16
楼主是新手上路吗?
呵呵,对招标的认识还是很深刻的嘛
招标嘛,其实玩的就是个游戏规则
作者: 木糖醇    时间: 2009-6-1 15:13
学习下
作者: liulipeng    时间: 2009-6-2 16:05
看看 学习一下
作者: lub949    时间: 2009-6-2 22:31
学习学习
作者: allens21    时间: 2009-6-3 14:44
[s:84]  [s:89]
作者: zz111111111    时间: 2009-6-4 10:49
[s:125] 学习
作者: xzy123456    时间: 2009-6-4 11:15
[s:56]
作者: carton    时间: 2009-6-4 12:32
写的好啊
作者: aichi0320    时间: 2009-6-5 18:33
[s:125]  [s:56]  [s:72]  [s:84]  [s:89]
作者: t201_201    时间: 2009-6-8 10:27
[s:125]
作者: 我爱琪琪    时间: 2009-6-8 14:34
学习下,呵呵
作者: dizhu_1021    时间: 2009-6-8 21:19
xuexi学习xuexi学习xuexi学习xuexi学习
作者: sc_fan111    时间: 2009-6-9 10:27
谢谢楼主给的学习机会
作者: tonygong    时间: 2009-6-9 10:40
bu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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