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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分方法不能想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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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2-10 13:56
标题:
评分方法不能想改就改
近日,A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了使评标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对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程序进行了“改善”。但是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用这个“改善”后的评分方法评出的第一个项目,就遭到了投诉。目前,问题仍在解决之中。
用“巧招”化解专家倾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归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重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然而,按照法规规定,A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正常地对项目进行评分,很容易出现如果某评审专家对某供应商有倾向性的话,就会给很高的评分,而对其它供应商则给与很低的评分。这样,一个高分就会影响全部评分的公平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A市政府采购中心想出了一个办法:在综合评分法的过程中,对各单项评分结束后,并不用各家供应商所得的单项分直接乘以该单项所占的权重,而是根据单项的得分,将各家供应商进行排序。排在第一名的,该单项得10分;排在第二名的,该单项得9分;以此类推。“当时我们为了这个办法,着实地高兴了好几天。”A市政府采购中心赵主任说,“我们当时觉得这个办法真的能够很好地避免评审专家的倾向性,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可是让赵主任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巧招”竟成了他们被投诉的缘由。
“巧招”竟然成了投诉的缘由
当赵主任第一次运用这个“巧招”的时候,评标结果出来后,就立刻有一家投标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该供应商表示:自己的产品在价格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可是为什么都没有在评分结果中体现出来。赵主任立刻派手下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并对评分方法的改善进行了讲解。可是没想到,该供应商却进而提出了投诉。
该供应商认为:首先,采购中心若要改变评分方法,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其次,采购中心如此“改善”评分方法,对政府采购中所提倡的公平是有所违背的。因为评分方法改善后,供应商原有的优势被抹煞掉了。面对投诉,赵主任他们在心理也犯起了嘀咕,难道这样改善,错了?
提倡改善 但需要三思
对于赵主任的疑问,相关专家表示:首先,如果对于评标过程有任何改动,都要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该案例中,招标文件并没有提及要将评分按排名的先后顺序转化,只说用综合评分法,这对供应商的知悉权利是一种侵犯。因此,此操作不符合规定。
其次,业内相关专家也表示,A市政府采购中心如此“改善”评标方法,确实减少了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作弊行为,但是如此操作却在模糊专家高分影响的同时,也模糊了企业自身在某方面的竞争力。对其投标供应商来说,确实也有失公平。该业内专家表示:“评审专家有倾向性的情况,除了肃清专家队伍之外,也确实需要一些方法来从客观上进行限制。而政府采购的工作在我国也处在起步阶段,也应该提倡创新和改善。但是在创新和改善的过程中,需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邢晓丹
作者:
eagle
时间:
2009-2-10 14:01
这种官员直接撤职得了,自以为做了多大好事呢,其实就是根本什么都不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2-10 14:13
这样的排序其实和投票差不多,这就避免了有时候一个专家的打分影响整个排序。其实这里面的原理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2-10 17:17
感觉修改后的办法是可以尝试的,不知道为什么在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中说明评标办法的修改?
招标中心怎么会疏忽了这个法定程序?造成投诉也就不奇怪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2-10 18:07
1、对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评标方法进行修改却不在招标文件中显示,忽视法定程序,说明对招标法规基本概念的理解不清;
2、任何一个监管部门和监管人是否可以随意提出要求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进行任意修改,这将会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增加很大工作量,这些要求是否合适,各种因素能否考虑周全,能否承受历史的检验也是问题,这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好。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9-2-11 11:25
拍脑门想问题的领导!
是否可以考虑去掉专家对每个投标人打分的最高最低分之后平均值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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