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baorx于2009-07-28 17:46发表的 :
1、业主提出的要求肯定是不正确的,一错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要采用邀请招标,则须报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备案。二错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进行,仅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符合规定。三错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因此项目为公开招标方式,其资格审查属于资格后审方式,因此审查权在评标委员会而非招标代理机构。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有效的,但其开标后提交的说明评标委会应该拒绝。E投标为废标。F投标人投标文件在开标过程中是有效的,但其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他投标人均应为有效。
3、该项目施工合同应以确实A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成交价。因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痛中标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条件。
引用第7楼海鸥飞处于2009-07-30 14:12发表的 :
1。 。。。。。。。。三错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因此项目为公开招标方式,其资格审查属于资格后审方式,因此审查权在评标委员会而非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也未必一定资格后审吧,主要我觉得是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了投标方的资格要求,如果没有要求资格预审,那么符合要求的都可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该再审
2。F投标人开标后觉得自己价格太高要撤回,招标方同意就可以吧,保证金应该是保证中标的签约的,也就是要约得到承诺后合同成立的保证,在要约没有得到承诺前,要约是应该可以请求撤销的,就看招标方是否同意了。---不过这种情况我觉得基本上说不可能发生
3。现实工作中,都是以谈判价格签约的。。。。。不得以此作中标条件不代表不能磋商吧。双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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