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lanchong于2009-02-13 21:30发表的 :
这好像是常识啊!
发函给各投标人:投标有效期延长30天或28天(一般一次只延迟30天或28天,如果一次延长通知不够,在第一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你再发延迟通知……直到够为止!),要求投标人确认。函中明确说明:同意延长的有效,不同意延长的无条件地退回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在这次招标中可能中标的“机会”!
对不起了,各位投标人,过去都这么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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