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lanchong于2009-02-15 13:51发表的 :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
这是典型的法律条款之间的矛盾,在招标有关其它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中也存在这些问题!
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就目前的情况,给你提个建议:如果要“组织勘察现场”,最好事前向主管部门请示一下,他们同意就组织,否则,不要“组织勘察现场”,以免引起质疑或投诉,给自己造成工作被动。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听听其它老师的意见!
引用楼主absolutvodka于2009-02-14 18:21发表的 【招标投标法学习】【问题】现场勘察的保密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1条写道: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写道:
招标人不能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引用第3楼bidboy于2009-02-15 21:46发表的 :
您太紧张了。这个很好处理,只要我们不透露即可(如不宣布几家到场,不在一个表上签到等)。至于投标人通过其他渠道分析、猜测出来的和招标人没有关系,因此你大可以放心地组织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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