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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乙方不能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甲方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bidbid    时间: 2009-2-16 12:35
标题: 乙方不能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甲方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吗?
在招标文件中已约定在甲方提交预付款时,乙方应出具等额银行预付款保函,且在投标时乙方也对此条款没有偏离。但在签订合同后,乙方说银行不能出具此保函,因此事与甲方交涉了两个月的时间,其他解决办法甲方又不能接受(比如不要预付款,先行垫款订货等)。
因甲方的工程进度不容再拖延,因此甲方提出要解除合同,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请问是否合理?
作者: hewang    时间: 2009-2-16 14:52
既然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而乙方在投标时也同意了这一要求
那么乙方不能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是乙方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函,并主张与其解除合同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甲方为什么不接受不要预付款,先行垫款订货等方法呢,这是对甲方有利的呀。
作者: bidbid    时间: 2009-2-16 15:08
引用第1楼hewang于2009-02-16 14:52发表的  :
既然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而乙方在投标时也同意了这一要求
那么乙方不能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是乙方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函,并主张与其解除合同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甲方为什么不接受不要预付款,先行垫款订货等方法呢,这是对甲方有利的呀。

其中原因很复杂,反正甲方的说法是国有资金,如果不按合同支付预付款的话将来审计会有问题,所以只能按合同执行。
再请问:甲方主张解除合同,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先向中标人要回《中标通知书》,表明原中标人放弃中标?
作者: sdwf    时间: 2009-2-17 10:37
已经拖延了两个月了,只能按照合同违约双方自行来处理,至于重新招标,只要甲方具备了各项批准手续,那就重新招!
作者: bidbid    时间: 2009-2-17 16:5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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