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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等民资项目有必要进场招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秋水无尘    时间: 2009-2-18 09:35
标题: 房地产等民资项目有必要进场招标吗
我想政府规定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的出发点是考虑到公共利益,通过招标程序,过滤掉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报价过低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不知理解得正确否)
而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各地采用的都是邀请招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是以邀请招标的名义,私下确定施工单位并谈好价格,到交易中心走走场的。招标管理部门唯一把关的是企业资质,故我想这项工作完全可以到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进行把关.省去进场交易环节,这样方便企业,也节约国家资源.不知各位网友\专家意见如何?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9-2-18 09:48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场招标是无可厚非的。
作者: 秋水无尘    时间: 2009-2-18 09:57
进场肯定是没错,是合法规的.
我们要探讨的是进场与不进场哪个更合理,更实在.更高效.
作者: zzzjjj    时间: 2009-2-18 10:37
山东这边是必须进场的但可以邀请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2-18 11:19
北京这边可以一次性备案,其实也就是走了个形式。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09-2-18 13:53
个人认为,现在走形式,不代表以后还走,对吧,慢慢来的。
作者: hewang    时间: 2009-2-18 14:15
首先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
而在招投标法中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没有议标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进场招标不能省略
在法律中规定的是规范的做法,是应该怎么做,而现实工作中是还可以怎么做,或者正在怎么做
这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说建设市场行为还不规范
但我们不能因为错误的现状而去修改正确的法律
作者: sxlcheng    时间: 2009-2-18 15:3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明确规定了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范围,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对于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进场交易,应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据此,自有资金的房屋建筑项目应自主决定是否进市场。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9-2-21 15:15
房地产项目是招法中明确规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也对此有详细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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