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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谷辽海质疑商务部的“4万亿”不会实行“buy china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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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2-22 11:39
标题:
谷辽海质疑商务部的“4万亿”不会实行“buy china "【转贴】
谷辽海质疑商务部的“
4
万亿”不会实行“
buy china "
【
转载者注:本人根据原题目,稍作了修改。以突出愿意。
Gzztitc
】
原题目
我的“
4
万亿”不会实行“
Buy China
”
作者:谷辽海
本文来源:
http://www.liaohai.com.cn
进入二月份以来,针对美国新经济振兴方案中的“
Buy American
”条款,海内外诸多主流媒体都在进行跟踪报道和评论;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国内各大权威媒体更是长篇累牍地给予广泛关注。从各种权威的声音来看,就联邦政府采购“国货”的“贸易保护主义”,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社会民众,更多的是给予批评和谴责;而认为不违反任何国际贸易规则的仅占少数,其中包括笔者。
这里,我们暂且不论“
Buy American
”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属于国际性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保护。令人感到万分惊讶的是,中国商务部的一位副部长对中外媒体所发表的振振有词的声音:“
We won't practice 'Buy China'
”。对于中央政府去年十一月份推出的
4
万亿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有关部门官员竟然会无视中国现行法律的存在,公开表态称:“中国不会实行‘买中国货’,只要有需求,不管是国内的商品、国外的商品,都将一视同仁。”
看到国内各大权威媒体纷纷转载代表我国政府立场的前述官方言论,我以为自己疏忽了,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人,竟然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进行了修改,感到特别惭愧!为此,笔者匆匆到互联网上进行查找,好象至今为止,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改,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是,为什么我们的官方声音却说,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呢?是否我国法律还有其他例外规定呢?
笔者再一次在各大网站上进行搜索,“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定情形是:“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看了前述内容,我暗自庆幸自己还没有落伍,知道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还没有进行修改。可是,还有一些不明白的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谴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不知道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是如何理解
WTO
所禁止的贸易保护主义?但笔者了解的是,中国目前还不是《
WTO
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我还知道,中国有这样一句众所周知的俗语:“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2009
年
2
月
17
日
星期二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9-2-22 11:40
注:本文附件可能有助于广大读者以及作者本人更好地理解什么是“贸易保护主义”。
2007
年
12
月
28
日
,国家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向
WTO
秘书处递交了加入《
WTO
政府采购协定》(简称
GPA
)谈判的初步出价清单。
2008
年
5
月
13
日
,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加入《
WTO
政府采购协定》的初步出价清单。
以下资料来源于:
http://www.mof.gov.cn/news/20080513_2047_32714.htm
中国加入
GPA
初步出价清单
附件一
此附件列出的中央采购实体遵循
GPA
规定。
门槛价:
5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40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服务项目
2
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实体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
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30.
国家税务总局
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6.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37.
国家体育总局
38.
国家统计局
39.
国家林业局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国家知识产权局
43.
国家旅游局
44.
国家宗教事务局
45.
国务院参事室
46.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7.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48.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4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50.
国务院研究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
]
10
号)
,
上述实体采购以下项目适用
GPA
:
A03
一般设备类
A0301
电气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4
吸尘器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
A030302
宿舍家具
A030399
其他家具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
A0402
信封
A0403
档案夹
A0404
软盘
A0405
可写光盘
A0406
硒鼓
A0407
墨盒、墨粉
A0408
色带
A0499
其他消耗用品
A05
建筑、装饰材料
A0501
水泥
A0502
木材
A0503
板材
A0504
金属材料
A0505
瓷砖
A0506
清洁用具
A0507
玻璃
A0508
油漆
A0599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中央采购实体仅限于各实体的机关本级。
附件二(未编列)
附件三
此附件列出的其他采购实体遵循
GPA
规定。
门槛价:
90
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项目
3
亿特别提款权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实体清单:
1.
新华通讯社
2.
中国科学院
3.
中国社会科学院
4.
中国工程院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
国家行政学院
7.
中国地震局
8.
中国气象局
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1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
]
10
号),上述实体采购以下项目适用
GPA
:
A03
一般设备类
A0301
电气设备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4
吸尘器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A0303
家具
A030301
办公家具
A030302
宿舍家具
A030399
其他家具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
A0402
信封
A0403
档案夹
A0404
软盘
A0405
可写光盘
A0406
硒鼓
A0407
墨盒、墨粉
A0408
色带
A0499
其他消耗用品
A05
建筑、装饰材料
A0501
水泥
A0502
木材
A0503
板材
A0504
金属材料
A0505
瓷砖
A0506
清洁用具
A0507
玻璃
A0508
油漆
A0599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备注:
1.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2.
上述其他采购实体仅限于各实体的机关本级。
附件四
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
]
10
号),下列服务适用
GPA
:
C06
租赁
C0604
设备和机械
C09
培训
C0902
国外培训
备注:
总备注于适用本附件。
附件五
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
]
10
号),下列工程项目适用
GPA
:
B01
建筑物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102
住房建设
备注:
总备注适用于本附件。
总备注
一、采购实体为支持农业或人类食用项目进行的采购,不适用本协议。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不适用本协议。
三、中国政府对于有可能损害国家重要政策目标的特殊采购,保留不执行国民待遇的权利。
四、采购实体为不受
GPA
约束的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货物和服务,不适用本协议。
五、凡未列入附件四的服务,包括采购财务代理或者储蓄服务,受管制金融机构的清算和管理服务,以及包括贷款、政府债券、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有关公债销售、回购和发行服务;公共雇佣合同;广播节目的获取、开发、生产或合作生产以及播出时段等合同,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六、凡未列入附件五的工程,采购实体不论是否列入附件一至附件三,均不适用本协议。
七、在任何情况下,公路、铁路、民航、港口、城市交通、电力、水利、能源、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货物、服务的采购,均不适用本协议。
八、本协议不适用下列项目:
1.
用于转售或销售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2.
非合同项目或者以支持为目标的项目,包括合作协议、补助、贷款、股份权益注入、担保和财政支持。
3.
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进行采购的项目。
4.
国家为战略储备、救灾目的的采购项目。
5.
国际援助项目,包括发展援助。
6.
根据国际协定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涉及部队驻扎,或者签署国联合执行的项目。
7.
根据国际组织的特别程序或条件,或者使用国际授予、贷款或其他援助资金且采购适用的程序或条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采购项目。
九、根据
GPA
第
16
条以及关于促进发展的总体政策,中国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
十、中国与各
GPA
成员双边适用附件
1
至附件
5
的条件和范围,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确定。
十一、中国加入
GPA
十五年后开始履行协议。
保存时间
:2009/2/21 17:28:19
原标题
: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i1/www/index/channel_02_show.asp?id=596&idse=596&idth=4359&a1=
我的“
4
万亿”不会实行“
Buy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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