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案例:忽略评审投标报价,中标价格不得不改 [打印本页]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2-23 11:06
标题: 案例:忽略评审投标报价,中标价格不得不改
注:这是我在政府采购信息网看到的一个案例,现转发。
但请注意文中“中标后中标价格为何还有变”中第三段:G公司的代表却慢条斯理地“搬”出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话可不能这样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这个解释与我们实际操作的执行原则不一致,请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原文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理,我们一般都按照“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来处理。
不知其它同仁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望赐教!
以下是案例全文

忽略评审投标报价,中标价格不得不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网址:http://www.caigou2003.com/theo/anli/200902/20090219103722_264602.html
2009-2-19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万玉涛
不一致可能是供应商故意为之
■本报记者
“这家公司真是太可恶了!我觉得这种问题绝不是他们的失误,而是故意给我们设的陷阱……”×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中标结果后,中标供应商却对中标价格提出了异议,这使得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异常恼火,又是拍桌子又是跺脚地骂供应商。这位项目负责人为何会有如此过激的反应呢?
中标后中标价格为何还有变

据介绍,今年1月,受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所需的一批医疗器械组织了公开招标。24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G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当天,采购人向G公司发布了中标通知书。但在29日,采购人与G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G公司的代表却对中标价格提出了异议:“这么多医疗器械怎么可能只是231.79万元?如果是这个价,我们就亏大了。”
采购人代表对G公司代表的反应非常诧异:“这可是你们自己报的价呀?”“那可能是我们的工作人员算错了。第一包的七类器械就不止这个价,第二包还有三类呢。”G公司的代表不慌不忙地解释。
采购人代表却表示:“这我可管不着,你们的工作人员算错了,那损失应该由你们自己承担。”岂料,G公司的代表却慢条斯理地“搬”出了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话可不能这样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对《办法》几乎不了解的采购人代表赶快查看了该规定,并找来G公司的投标文件。通过计算,采购人代表惊讶地发现,G公司所投医疗器械的单价汇总金额竟然高达257.537万元,不仅比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的总报价高出了9万余元,还高出了采购人的预算。但是采购采购人代表还是要求G公司:“这份合同你们还是得签,首先,你们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你们应该在看到中标公告或者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提出异议,而不是在签合同时才来胡闹;其次,你们单价汇总金额已经超出了我们的预算,我们不可能满足你们的要求。”但G公司的代表却坚持要以单价汇总金额签合同,并指出:“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中没有中标金额,我们收到的中标通知书上也没有显示中标金额……”
采购人代表一怒之下,便把矛头转向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你们是怎么组织的?G公司不承认231.79万元是他们的报价……这个问题我不管了,你们得想办法解决,这批器械我们单位着急用呢。”得知这一情况,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被G公司给“忽悠”了……
确定结果前应确保报价无误

针对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业界专家提醒,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经济不紧气的大背景下,不少供应商都把目光转向了政府采购市场。而多数供应商都是精明的,他们很清楚,要参与政府采购,就必须了解政府采购的游戏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防备个别不诚信的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的一些特殊规定,给政府采购活动设下陷阱。
北京的一位律师则指出,上述案例中,极有可能是G公司利用《办法》的规定给代理机构设了个陷阱。但由于《办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时的处理措施,因此,问题一旦上升到投诉,代理机构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提醒,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该是一个重点,应确保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否前后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是否一致等等。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以前,也有必要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仔细查看,千万别只看一个投标总价就了事,毕竟价格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因素。
公布采购结果必须符合规定

对于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很难胜诉的原因分析,法律专家还指出了一点--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的内容不完整。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中标金额。但在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内容却没有中标金额。
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纠纷,业界专家建议,代理机构最好通过与G公司友好协商的办法去处理。而作为供应商,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也提醒,一定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耍手段也许能占到一次便宜,但是极有可能让自己长期失去政府采购市场,毕竟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游戏规则。
责任编辑:蒋莉蓉18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2-23 19:14
不知道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关于中标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如果是总价中标,直接更正中标公告增加条款就行了,按照:“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2-24 13:12
看案例的介绍,推测:招标文件关于价格的评审规定中,对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处理方法是不明确的,否则,也不会出现案例中的争议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09-2-24 14:26
根据提供的材料分析,代理单位和招标人关系很差,负责的同志和招标人的代表沟通不够
作者: 蒲公英    时间: 2009-3-6 16:26
我认为:
1、如果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报价的合计金额与分项报价金额的合计数不符,那么在唱标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就应发现并当场更正或宣布超出限价无效,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也未发现,也有一定责任。
2、如果上述环节都跳过,那么评标结束代理机构也应出具了评标报告及中标确认函之类的文书,那个上面应该是有中标金额的吧,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中标公告内容不规范的责任(再进行补充即可),但不能够承认中标金额按照中标人的说法执行。
3、既然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中没有写出中标金额,也不代表就能按照他的说法执行合同价格啊,中标公告是按照评标报告的内容进行确认的,当然这个金额还是要以评标报告中的为准并进行补充。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