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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交供应商也有采购结果知情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投标人    时间: 2009-2-24 08:23
标题: 未成交供应商也有采购结果知情权
  虽然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在规定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时,未对采购信息公告提出明确要求。因此,许多地方在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时,在确定采购结果后,也常常会忽略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不少地方甚至不把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是被询价)的未成的交供应商。更为可怕的是,部分从业人员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又没有成交,通知他们有什么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项目负责人如是说。不过,笔者却不这么看。
  
  首先,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而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关于询价采购程序的规定中,一样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既然参与了政府采购,参与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参与了询价采购活动,就应该知道谈判和询价的结果。这不仅可以避免参与谈判(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分散过多的精力去考虑“这次政府采购活动我们到底有没有希望”、“我们会不会是这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呢、“我们要不要做好履约的准备”等问题,而且,把采购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也便于未成交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总之,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要求--要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是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依法去操作。没有必要等到供应商提出质疑,甚至是投诉时,才去补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晖
作者: dianpudding    时间: 2009-2-24 08:40
实际操作中,只要按程序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就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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