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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制作应细到“标点”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1 13:48
标题: 招标文件制作应细到“标点”
  “招标文件的制作,需要细之又细。稍不留心,就可能因为一些小细节的处理不当,引起大麻烦”。近日,一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谈到招标文件的时候,跟笔者发出这样的感慨。经过笔者的追问,这位工作人员道出了发感慨的原因--一宗让他记忆犹新的投诉。
  
  “都是‘;’惹的祸”,这位工作人员说。原来这宗投诉争论的关键点,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标点符号“;”。在某采购代理机构为其所代理的一个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针对其中一款血样化验设备提出了这样的技术要求:设备××:开放式;稀释式;……。孰不知,正是这句话里的“;”,引发了一宗投诉,甚至导致了该项目最后进行了重新招标。
  
  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就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表述,设备××的技术指标,是要求所提供产品要同时满足开放式和稀释式两种条件,而中标供应商只满足了其中一种,显然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因此,此次采购的结果应该是无效的。但是,与此同时,中标供应商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所表达的就是分别满足的意思,只要其中一项满足就符合条件。
  
  经过质疑的过程,各方都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于是该案例就上升到了投诉的阶段。当地监管部门后接手后,也显得很为难。对招标文件中“;”的解释,大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也难辩孰是孰非。为此采购办专门请了一些专家,包括一些文字专家专门来论证。专家们的意见最终也无法达成一致。该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楚,意思有歧异,责令重新招标采购。
  
  通过这一案例,笔者认为,招标文件的编写,要细之又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天都在与招标文件打“交道”,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不但不能对各个常规要素有所遗漏,对投标人要求、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评标标准、方法、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都要在文件中有详细的表述。在此基础上,在编制标书的过程中,对关键句中的每个字眼都要字斟句酌,每个标点符号都不能轻易放过。
  
  一个“;”使得代理机构一个多月的辛苦付诸东流,采购工作不得不重头再来,不得不说是一个大的损失。而且采购人也没能及早地采购到所需要的设备,对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试想,如果当时在后面加个备注(二者只需要满足其一或者二者需要同时满足),之后的一切麻烦都会不复存在。
  
  招标文件编制是个“细致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千万可别马虎。不但要注重项目的技术要求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方面,还要把眼光聚焦在关键词句上,甚至关键点上的标点符号也要思之再三,不要在这种经常被遗忘的“死角”上出问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冯君
作者: xiaoxiao    时间: 2009-3-1 15:36
必需地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5 18:49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例,如果说“;”可以做“和”和“或”两种解释,那么应该以招标人的最终解释为准。如果评标也是按照招标人的最终解释进行评标的,那么评标结果就没有问题。不应该作为项目废标处理。至于投标人投标设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没有中标,应该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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