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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友好协商"在合同中的应用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9-3-2 11:18
标题: "友好协商"在合同中的应用
签一个合同,经常会碰到由于各种原因讨论直至讨论不成后而双方妥协为“友好协商”,其实,这句话的结果是什么样子,谁也不好预测。实在没有办法时,在仲裁前加一个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仲裁。
“友好协商”是个万金油。这个方法只等在双方比较信任的情况下使用,如果第一次合作,写上后的后果是什么?大家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2 11:37
合同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和磨合应该能够达到“友好”并能“协商”的。如果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那么你可以想想工程质量就危险了,别说协商了。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9-3-2 12:11
“友好协商”一词,在合同中,一是会出现两次(开头会是“经……协商,达成一致,……”,结尾时会是“……先通过友好协商……”);二是一般不会单独使用,习惯上,在合同的结尾会写上“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既然签订合同是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客观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忽略的、细微的、对合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事实也是如此,要不怎么会出现“补充协议”呢?),何况还有“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诉诸人民法院解决。”的补救措施作保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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