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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打印本页]

作者: vicky224    时间: 2009-3-2 16:10
标题: “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案   情]
    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因而成讼。

    [分歧意见]

    许多人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必须确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法院的判决却驳回了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

    [评   析]

    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通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通知。

    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

    本案中:一方面,阳光公司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义务。阳光公司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不是一种注意义务,即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另一方面,阳光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阳光公司既没有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也由于中标通知书的错误发放与阳光公司无关,决定了阳光公司对结果不存在预见或没有预见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9-3-2 17:01
看到一条新闻,<我国收藏家拍得兽首称不会付款 已尽自己责任>

拍卖成功,并不是成交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9-3-2 21:06
看了内容,觉得标题是否需再考虑一下,从文中内容看,本文属于评标委员会未经招标人授权或核准发放中标通知书,判定中标通知书无效因而合同不成立。而不是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也许楼主想用引号说明中标是带引号的中标?不是真正的中标?
    文中只是说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未能就中标通知书究竟是否有效做出明确表态,原因何在?
作者: gjhdevelop    时间: 2010-12-7 14:26
这么深奥啊
作者: jiang800    时间: 2010-12-8 16:19
标题是否可以更改一下,这样可能会好一点吧!
作者: 烦躁    时间: 2010-12-10 18:08
评委会凭什么发中标通知书啊,好搞笑啊,这有什么需要讨论的,评委会本就无权发中标通知书
作者: 烦躁    时间: 2010-12-10 18:10
评委会最多也就是经过招标人授权可以确定中标人,一般来说评委会是推荐中标候选人给招标人去确定,国有资金的一般没有特殊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这是什么地方的案例啊,评委会还能发中标通知书的啊???疑惑中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1-1-10 19:42
同意板凳的观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1-1-10 20:03
我好想看看那个由评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上面的图章是谁的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0 21:16
引用第8楼曹锦江于2011-01-10 20:03发表的 :
我好想看看那个由评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上面的图章是谁的呢?

楼上的疑问很有见地,图章是谁的,就表明是谁发出的!个人觉得:这是本案的重要细节所在。
作者: yuansx110    时间: 2011-1-11 09:12
本身就属于无效合同!
作者: zjsypjf    时间: 2011-1-11 10:29
呵呵,中标通知书应该需要有业主盖章确认的吧,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1-1-12 15:07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1-01-10 21:16发表的  :

楼上的疑问很有见地,图章是谁的,就表明是谁发出的!个人觉得:这是本案的重要细节所在。

同问,哈哈,坐等围观
作者: 云在天上飘    时间: 2011-1-19 18:48
哈哈,委员会章无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1-1-19 20:55
引用第13楼云在天上飘于2011-01-19 18:48发表的 :
哈哈,委员会章无效

评标委员会有章吗?
作者: jofi    时间: 2011-1-20 09:04
有意思 首先 评委没有业主的授权 怎么会发中标通知书呢?这个评委也太业余了吧...(要么就是中标单位做过评委的工作了哈哈)
其次 从中标单位来看 他们收到中标通知书应该可以认定是有效的吧(从他们的角度),因为他们不知道业主有没有授权给评委中标权,但是既然收到了,从他们的角度应该可以认为是授权了。
再次 他们是第一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因为不满意这个单位而无视评委的评审结果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作者: 苦海无涯    时间: 2012-1-12 16:31
本案不简单,有内幕。正如各位前辈所说评标委员会发具中标通知书的权利是谁赋予?有没有盖章签字?盖的谁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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