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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问题(二) [打印本页]

作者: xiongyiwei    时间: 2009-3-4 12:47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问题(二)
1、请问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取得预中标资格。
是否理解在符合采购需求下,质量和服务有优劣之分,是否也视为相等。

2、竞争性谈判、询价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吗?

3、如不允许第2点情况,发现有报同一品牌的供应商当如何处理?1)全部废标。2)同一品牌但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4 14:06
1 具体要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确定相等办法。
2 我觉得应该也是不可以的。
3 竞争性谈判并非招标,一般不存在废标之说,解决办法根据程序不同确定,如有报名的时候可以拒绝代理商报名,或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授权委托书等手段。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4 15:03
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例如:采购计算机,就联想电脑来说就有好几个代理商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现在投标很多供应商都会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函,如联想电脑甲省总代,乙省总代,丙省总代,他们如果同时提供联想大陆总公司的授权函的时候,个人认为应作为废标。
作者: xiongyiwei    时间: 2009-3-4 15:09
谢谢你们的答复,但我还是觉得很困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9-3-4 15:50
引用第3楼xiongyiwei于2009-03-04 15:09发表的  :
谢谢你们的答复,但我还是觉得很困惑。

确实,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操作性很差,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要求代理公司尤其是具体操作的项目经理的素质比较高。
作者: 青橙    时间: 2009-3-4 17:05
用竞争性谈判还有要求呢
作者: 上岸的鱼    时间: 2009-10-28 17:43
引用楼主xiongyiwei于2009-03-04 12:47发表的 关于竞争性谈判问题(二) :
1、请问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取得预中标资格。
是否理解在符合采购需求下,质量和服务有优劣之分,是否也视为相等。

2、竞争性谈判、询价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吗?

.......
1、应该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做出相关的规定,这样也是对采购单位的负责。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竞争这也是要提前和采购单位沟通的,政府采购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采购方对产品的要求。
3、呵呵,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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